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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派出所所長抓賭不立案 按月收費還可砍價

2017-06-02
来源:深讀

  原標題:湖北監利一派出所所長抓賭不立案 按月收“治安費”創收

  (法制晚報深讀記者 唐李晗 編輯 吳潔)賭場因為經常被派出所“沖場子”,老板找人了解情況,得知只要向派出所交錢,就能保平安。托人與派出所所長討價還價后,賭場從每月交3萬元降至兩萬元。湖北省監利縣公安局程集派出所所長王志軍,對王某等多人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沒有立案偵查,反而按月收一至兩萬元的“治安費”用于創收。收錢后,民警充當賭場人員的“保護傘”,以致當地群眾反響強烈,多次向各級部門舉報。

  不僅如此,賭場老板交了“治安費”后,還給王志軍送錢送蘋果手機;吸毒人員為避免被送去強制戒毒,也給王志軍送錢;王志軍以派出所要買警車缺錢為由,請商會贊助,事后卻私吞了4.3萬元贊助款;他還私設“小金庫”,截留派出所罰沒款170萬元。為避免被查,他還指使下屬將“小金庫”的會計憑證予以銷毀。

  法制晚報深讀記者獲悉,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王志軍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四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罰金2萬元。

  案情

  派出所所長抓賭后未立案

  按月收“治安費”

  王志軍是湖北省監利縣公安局程集派出所原所長。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志軍在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本縣王某(已判刑)、黃某(已判刑)以及李某等人,長期在轄區范圍內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王志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沒有對王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立案偵查,而是收取“治安處罰罰款”的名義,分月按一至二萬元的標準,安排有關干警分別向王某收取罰款44.8萬元,向黃某收取罰款10萬元,向李某收取罰款11.5萬元,向張某收取罰款14.5萬元,并將所收取的罰款予以截留,私設“小金庫”。

  與此同時,王志軍個人在收受王某所送的財物后,對王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犯罪事實放任不管,故意包庇,沒有使他們受到刑事追訴,充當了他們的“保護傘”。

  當地群眾對此反響強烈,多次向各級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電話記錄單證明,有人舉報黃某賭博團伙常年盤踞在程集鎮,成為地方一害,老百姓反映強烈。

  賭場老板:

  派出所查賭后要求交治安費

  2011年10月,黃某開始在程集鎮開設賭場,一直到2012年11月。

  黃某證言稱,剛開始,派出所經常去“沖”賭場,因為王某也在程集開賭場,但王某的賭場很少被派出所“沖場子”,所以黃某就找到王某求教原因。

  王某告訴黃某,他的賭場平安無事,是因為他與派出所的王所長(王志軍)談妥,他每個月向派出所交2萬元治安費。王某建議黃某找一下王所長。

  “我到王所長辦公室找他,自我介紹說我在程集的鄒集、新觀、三戶街等地開課(開賭場),希望王所長關照一下、行個方便,看要怎么表示一下”。黃某說,王志軍告訴他,“不管你每個月開一天也好,還是開一個月也好,都要按每月3萬元交治安費。”

  黃某問王志軍,能不能像王某一樣每個月交2萬元治安費時,王志軍沒有同意。“他說王某開賭場時間比較久,你剛來,每個月至少要交3萬元。”

  黃某稱,之后他請王某去跟王志軍協調一下,看能不能少交點。過了不久,程集派出所副所長打電話通知他,讓他每個月繳2萬元,他先后一共交了10萬元治安費給派出所。

  派出所副所長

  打擊沒效果收錢給所里創收

  派出所副所長潘某證言稱,王志軍于2009年6月任所長。

  潘某說,當時派出所管轄范圍內賭博的人很多,他們也打擊過,但沒有效果,而且抓不到人。王志軍就私下對他說,“我們這樣不是辦法,與其和他們‘躲貓貓’,還不如對他們進行有效管理,讓他們交錢,這樣子還可以給所里創收。”

  潘某覺得這個辦法可行,就沒提異議。事情定下來后,王志軍告訴潘某:“要是有開賭場的人來找你談交錢的事,你跟他們談就可以了,開口兩萬到三萬元,具體看情況定。”

  潘某說,李某等人開賭場交納罰款,都經過王志軍同意。

  賭場老板送蘋果手機

  癮君子為避免強制戒毒送禮

  據了解,派出所所長王志軍除了犯濫用職權罪,還涉及貪污罪、受賄罪及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元月至2012年12月,王志軍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轄區刑事和治安案件過程中,收受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王某以及吸毒人員周某所送的現金及物品價值7萬余元。王志軍在紀委“雙規”期間,已退清贓款。

  據王某證言,2011年春節過后,他到派出所拜年,送了兩條香煙和5000元現金給王志軍,此后他還給王志軍交了修車費,送了蘋果手機,還花8萬元買了王志軍的車。

  王某稱,2012年下半年,周某因吸毒被抓,要被強制戒毒,找王某幫忙。周某告訴王某,“王志軍要把我送去強戒,我已找人說好了,你幫我把5000元錢和兩條黃鶴樓交給他”。于是王某把錢和煙交給了王志軍,并說這是周某的心意,王志軍沒有推辭就收下了。

  派出所稱要買警車

  向商人索要贊助款

  一審法院認定,2012年8月,王志軍和副所長潘某到廣州完成追逃任務后,王志軍請廣州監利商會會長徐某等人吃飯。席間,王志軍以派出所資金困難要購買警車缺錢為由,向徐某等7人收取贊助款4.3萬元。

  一個星期后,王志軍、潘某、高某(派出所內勤)3人在派出所內勤辦公室商量工作時,王志軍提出,“去廣州追逃,順便化緣化了4.3萬元。我現在手里比較困難,這筆錢拿不出來,我看這筆錢還是上所里收入賬,我們從其他收入中劃掉4.3萬元收入平賬。”

  隨后,王志軍讓高某在派出所現金日記賬上記了一筆廣州化緣4.3萬元的收入,接著讓高某將現金日記賬交給他。王志軍找了3筆賭博罰款收入,加起來正好4.3萬元,將這3筆罰款收入從現金日記賬上劃掉,沖抵了應交給高某的廣州化緣的收入,從而侵吞了4.3萬元。

  2012年10月,王志軍買了一輛本田牌的私家車,交了2萬余元的購置附加稅。同年12月4日下午,王志軍得知派出所收了2萬元罰款,就以解決自己購新車后要交購置附加稅為由,拿走了2萬元,并安排潘某在派出所現金日記賬中將王某交的罰款收入劃掉,侵吞公款2萬元。

  據潘某證言:2012年8月,他和王志軍一起到廣州追逃后,王志軍說:“這次追逃很順利,所里需要換一輛警車,經費比較困難,我跟廣州監利商會會長徐某比較熟悉,找他們拉點贊助,化點緣。”

  第二天中午,幾人一起吃飯時,徐某帶頭給了1萬元,其他人也給了錢,總共給了4.3萬元的贊助款。從廣州回來后,王志軍說化緣的這筆錢要不是因為他的面子,也難到手,他現在手里比較困難,這個錢拿不出來,建議錢上所里的收入賬,再從其它收入中劃掉,把賬走平。

  據商會會長徐某證言稱,2012年七八月,王志軍到廣州追逃,商會請他們吃飯時,王志軍提出派出所資金困難,但需要購買警車,想請商會贊助。徐某表示積極支持家鄉的公益事業,向派出所捐了錢,但這筆錢不是捐給王志軍個人的。

  “小金庫”截留罰款170萬

  擔心被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一審法院還認定,王志軍在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截留罰沒收入,私設“小金庫”,金額達170余萬元。

  2013年春節后,王志軍被縣公安局停職調查,因擔心縣局追究其私設“小金庫”的責任,王志軍安排將高某手中保存的“小金庫”支出憑證予以銷毀,高某拿出部分支出憑證交給王志軍予以燒毀,燒毀的開支憑證金額達79萬余元。

  監利縣紀委證明,王志軍于2013年4月6日主動交待了銷毀派出所賬外賬的財務憑證的事實。

  終審判決

  四罪并罰獲刑六年半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志軍任職派出所所長期間,濫用職權,將罰款作為“小金庫”的來源,放縱犯罪行為的存在,對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王志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及物資,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志軍隱瞞收入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王志軍為逃避私設“小金庫”的責任,將“小金庫”的會計憑證予以銷毀,雖然派出所不屬于公司、企業,但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的主、客體并沒有限定為特殊主、客體,派出所的“小金庫”雖屬違規操作產物,但“小金庫”庫存的資金仍具有公有性質,反映資金流轉的會計憑證為依法應予保存的會計憑證,并依法應當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提供,公訴機關計算所銷毀的會計憑證數額的方式合理,王志軍的行為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

  王志軍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犯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王志軍能退清受賄、貪污的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王志軍有期徒刑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5000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5000元;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四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罰金2萬元。

  宣判后,王志軍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制晚報深讀記者了解到,2017年3月27日,荊州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記者唐李晗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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