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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是一种责任界定

2017-06-0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墨攻

  更充足的准备、更到位的责任认知,无疑有利于真正的探险精神的确立。如果把莽撞无知当成探险,那这样的探险精神不要也罢。

  6月1日起,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旅游组织者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活动,一旦被困要求救援,旅游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不仅需要自掏腰包承担相应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罚款。 (昨日《北京青年报》)

  西方法律界有一个说法,大意是法律要像旅行,得随时准备明天出发。随着户外活动的盛行,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势有必要。这不,之前陕西出台的旅游条例就规定,组织“驴友”穿越秦岭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应提前5日备案,否则要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

  从内容来看,安徽是否借鉴了陕西的备案制暂不得而知,但在国内率先将“违规探险需自付费用”纳入法条,可谓敢为人先。从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肯定中,也足见人心向背。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早该如此,好叫那些“野驴”长长记性。将“驴友”贬为“野驴”,固然有歧视嫌疑,但“话丑理端”也道出了部分事实:一些“驴友”的所作所为,说好听点叫胆大,说不好听点,那就是没脑子。

  有人可能有这样的疑惑,救援遇险的公民是政府责任,岂能收费?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安徽的条文针对的是反常情况,即只有违规遇险才需要自付救援费用,况且费用是部分而非全部。这里其实有一个比例原则,既没有否定国家不论何种原因都要对公民施救的义务,但也没有忘掉对普通民众明知故犯背后的责任追究。因此,表面看这里划定的是费用,但实则是对责任的厘定和明确。

  一种观点认为,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是一种惩罚,并且从深层次分析,这不利于冒险和创新精神的确立。美国之所以能量产冒险电影大片,能制作非常多集“野外求生”的科教片,都与鼓励冒险不无关系。而在我看来,这二者之间并无特定的逻辑关联,美国冒险活动盛行,或许更多的是建立在商业保险发达的基础上。

  把费用分摊视为惩罚这一判断未免过于粗暴,要培育探险、冒险的精神,并非就得认可仅凭一时血气之勇的盲目行动。我不反对探险精神,相反,我也很认同和憧憬“大丈夫朝游北海而暮苍梧”。但更充足的准备、更到位的责任认知,无疑有利于真正的探险精神的确立。如果把莽撞无知当成探险,那这样的探险精神不要也罢。

  其实,对费用分摊持怀疑态度者,可能有意无意忽视了这么一点———遇险的救援成本有时并不仅仅是货币,还有可能是人命。没有人能保证逞一时之勇的“探险”不会遭遇意外,也无法保证参与救援的人不会遭遇意外乃至死亡。万一后者发生了,作为被救援者,你是否真可以坦然地说一句“救援是他的责任,所以意外与我无关”?

  我想表达的是,因违规野游而遇险,远不是一句“对不起”那么简单。一种可能是,你原本期待的冒险故事,变成了一个悲伤乃至悲痛到无以复加的事故。在风险社会,通过分摊因违规冒险所带来的救援费用,是一种负责任的提醒。是的,每一个人的责任都是有限的,但你必须承担自己应负的那部分。驴友违规遇险自付救援费,就是如此。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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