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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不可毀

2017-07-24
来源:香港商报

  劉碧堯

  繼梁、游因辱華宣誓而被判失去議員資格后,高院於本月14日再判決撤銷姚松炎、梁國雄、劉小麗和羅冠聰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是次裁決是依據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以及相關案例,根據判詞,候任立法會議員於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恰當內容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宣誓人必須按照立法會誓言形式及內容宣誓,這是莊重及關乎實質信念的規定。在宣誓過程中,姚松炎改誓詞、梁國雄舉黃傘、劉小麗龜速慢讀及羅冠聰提高語調,都沒有按照立法會誓言形式及內容宣誓,實屬蔑視基本法及法治精神。

  被判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后,姚、梁、劉和羅四人更違反法庭禁制令,在反對派議員的保護下硬闖財委會會議,令會議進程一度受阻,明顯是惡意地干擾及阻礙會議進行,破壞香港法治。根據普通法,他們的有關行為可被控藐視法庭,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香港法治精神其中一項為「有法必依」,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4人面對法庭的公正判決,非但沒有反省自身的行為,還以激進的手法進一步冲擊香港法治,實在不容姑息。

  法治乃香港賴以自豪的核心價值,絕不容任何人破壞與冲擊。是次法庭的判決不但彰顯了香港的法治尊嚴和人大釋法的權威,更凸顯出「一國兩制」的可貴。基本法為特區憲制性法律,任何破壞基本法的行為都等同挑戰香港的法治精神。香港賴以發展的法治精神必不可毀,是次高院的裁決正好起到阻嚇作用,警告其他滋事者引以為戒。香港的法治精神不容侵犯,更是牢不可摧。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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