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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地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法精神

2017-09-0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亦林

  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保护竞争的经济,法律需要保护的是公平的竞争和规范的竞争秩序,因此,要尽量保持行业入口的畅通,充分依赖市场的竞争,明确“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迎来颁布十周年。这十年,是经济模式极具变化和飞速发展的十年,许多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兴经济体得到了发展壮大。在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时,也应当与时俱进,认识到不同经济模式的特点和反垄断的本质,认识垄断和反垄断,都要有时代和行业发展的眼光和胸怀,实现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防止反垄断大棒的误伤。

  首先,市场竞争并非绝对的正向,也具有两面性,对经济的发展会有负面作用。一方面,竞争的充分开展以一定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竞争的盲目会带来一些社会牺牲。在有些情况下,竞争还会增加交易费用。对消费者来说,过分的竞争会使他们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另一方面,竞争压力还容易造成竞争者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无序竞争、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从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经济领域,过分的竞争还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

  其次,通过有序竞争形成的自然垄断也有着积极的经济推动作用。其一是节约交易费用,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企业规模大会带来市场权势和免于竞争的压力,会带来高效率。其二,在一定条件下,垄断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客观上具有资金、技术和人才等优势,比一般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物质基础。从主观方面看,垄断企业开发新技术的愿望更为强烈。由于经营规模较大,技术创新带来的单位成本的下降可使垄断企业获得较大的利润增长。实践表明,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几乎所有重大技术革新都源于垄断性大企业。

  第三,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能用传统的概念来理解垄断,更不能以臆想中的垄断概念来认识特殊行业的规模化和集中化。随着互联网与生活的高度融合,互联网经济成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产业相比,高度的集中和黏合是互联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互联网企业的规模效应如果一定要用垄断来表述,那就是典型的自然垄断。“垄断”地位的取得,是特定行业的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并不是在竞争过程中因经济力量的不断集中而形成。如果要消除这种垄断,增加竞争者的数量,就会提高平均成本,从而对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

  互联时代的人员汇聚效应导致平台的发展进入“强者愈强”的状态,这带来不可阻挡的竞争优势,加上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海量数据的汇聚能力,这正是互联经济的特征所造就和必需的,也是互联网经济的优势所在。这类企业往往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采取其他正当竞争手段而在竞争中取胜,而不是由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勾结串通来协调市场行为,或者依靠独占及非经济因素形成市场权力而取得,不同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不能简单对比和套用。

  第四,反垄断法主要制裁和打击的是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危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际上,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企业规模越大,其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也就越多,也更优质。无论是中国互联网还是中国经济,都需要也必然会产生超级互联网平台。因此,正确认识新经济模式下的超级经济平台,更加合理、客观地把握垄断的概念,不管对于普通消费者,对于网络平台企业,还是对于整个行业都极为关键。这不仅能够保护和延续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基因,也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内在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企业不同,有些互联网企业虽然暂时好像没有对手,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们不敢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只要它们做得不好,就极可能会很快被新的竞争对手打败,所以根本谈不上所谓的垄断地位。

  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保护竞争的经济,法律需要保护的是公平的竞争和规范的竞争秩序,因此,要尽量保持行业入口的畅通,充分依赖市场的竞争,明确“保护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对反垄断法的理解适用,也必须站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网络平台滥用权力,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正确认识反垄断法的本质目的,防止认识误区和反垄断法的滥用,保护新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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