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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獨」須祭出法律武器

2017-09-13
来源:香港商报

  葉建明

  9月初大學開學,中大出現了「香港獨立」等橫幅和海報,接着城大、教大、樹仁等大學校園里幾乎同時冒出了類似的「港獨」標語和橫幅。而中大前學生會會長周竖峰以粗言穢語辱罵內地同學的視頻也曝光。視頻上,周竖峰狂躁地叫對方「支那人」「躝返中國、躝返支那」。

  此種現象令人深思。去年10月1日國慶,中大及港大、科大、浸大、城大等大專院校的校園地標建築上幾乎同時出現紅底白字中英文的「香港獨立」直幡。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承認旗幡是由他們設計和提供,但由學生懸挂。而此次由中大肇始,很快發展到多所大學。之后13所高校學生會聯合聲明,要捍衛言論自由。如此齊心,如此反應迅速,如此行動一致,近年來已不多見。特別是占中后,香港高校學生會紛紛退出學聯,此次卻一反常態。誰在組織,誰在策劃?

  「港獨」危害社會

  這一系列現象令人看到事件背后的鬼影幢幢。「港獨」分子的黑手已經插入大學,他們試圖將香港的大學校園變成「港獨運動的基地」。多個大學學生會深受其影響,被他們染「獨」。而這些「港獨」分子背后有什麼政治力量,這些政治力量如何利用青年學生達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相信有一天會大白於天下,給民眾上一堂生動的國家安全課程。

  「港獨」言行挑戰憲法和基本法,挑戰香港的法治,冲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不僅會影響香港人民的生活,甚至會危害到香港的和平穩定,乃至國家的主權完整,絕不能因為只是很少數的人的想法和行為就掉以輕心。去年10月,兩名候任議員在議事大堂藉着宣誓的機會公開鼓吹「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引發社會群情激憤。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最終兩名播「獨」議員被取消議員資格。而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就是對「港獨」的嚴正警告。

  中大民調中心去年就「2047」香港前途問題調查:「港獨」支持者17.4%,反對者57.6%。在15到24歲年輕人中,「港獨」支持者39.2%,反對者26.0%。今年的相同調查顯示:「港獨」支持者11.4%(下降6點),反對者60.2%(上升2.6點),在15到24歲年輕人中,「港獨」支持者14.8%(下降24.4點),反對者43.0%(上升17點)。雖然「港獨」支持者數量大幅下降,然而其破壞力依然不可低估,特別是通過校園散播「港獨」,荼毒青少年,危害下一代。對於「港獨」思潮的清理,香港社會不僅需要形成高壓,強力反對,通過輿論與民意,打造一個反「港獨」的社會氛圍。同時,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根絕「港獨」需要靠法律的威懾力。為此,越來越多的港人認識到,為了「一國兩制」順利實施,為了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23條立法必須進行,而且越早越好。

  用法律治理「港獨」

  同時,社會上一批有識之士,特別是法律界人士提出,在23條尚未立法的情况下,仔細梳理香港現行法律,香港本地法律的一些條文對於「港獨」是有威懾作用的。作為在香港具有憲制性作用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表明,任何情况下都決不允許「港獨」。

  「港獨」言論、行為極具煽動性,對此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特別是第10條的規定,即: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复制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第二次定罪「監禁3年」。

  此外,去年4月,香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針對「港獨」律政司循四個方面的法例予以打擊,除了《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尚有《公司條例》、《社團條例》。這些法例提供了反「港獨」的法律基礎。可見香港法治對於「港獨」并非是束手無策。宣揚「港獨」者自認為他們有「萬能盾牌」——「言論自由」、「不能以言入罪」。戴耀廷也聲稱,如因「港獨」被起訴,會受人權法挑戰。而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人人有發表言論自由之權利,但是,此種權利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其前提是必須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的確,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現代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法律,都肯定了公民這種平等享有的發言權。但這并不意味着言論自由就是絕對不受約束的,對言論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在世界各發達國家,言論自由都是有邊界的。美國的言論自由有很多例外,比如煽動、淫穢、恐嚇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期待在講求法治的香港,「港獨」無以遁逃!(作者為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福建省政協常委、香港福建社團聯會副主席、香港泉州社團聯會會長、嘉鴻集團董事長)。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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