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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国安法可否引入香港?

2017-11-27
来源:香港商报

   学研社研究员 陈凯文

  日前,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报章撰文,谈论中央如何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当中提到廿三条立法的问题。他指出,近年有人认为,港府若是迟迟未启动廿三条立法,中央可以把内地实行的国家安全法拿来香港实施,而他似乎并不赞同这种说法。

  引入国安法顺理成章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全国性法律要在香港实施,必须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他认为,基本法第廿三条既然规定了特区「自行立法」,跟国家安全有关的全国性法律,便未必能够列入附件三。

  那麽,内地国安法是否真的不能引入香港?首先,不论第十八条还是第廿三条,均是放在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里,而廿三条的立法目的,乃是旨在保障全中国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纯粹香港一地的社会治安。换句话说,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工作,从来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既然如此,人大常委会将内地国安法及其他相关条文引入香港,又怎可能底触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呢?

  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人大常委会因香港特区发生了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此我们可以从侧面看到,中央本来便可以将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引入香港,而条文也没硬性规定,中央只能在决定战争状态或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时,才能将内地的国安法引入香港。

  港须展开廿三条立法

  其次,基本法第廿三条的原文规定,是特区「应自行立法」,曾钰成把条文中的「应」字忽略了。条文中这个「应」字所蕴含的意思,是指廿三条立法是特区的一种宪制责任,而不是特区独享的一种宪制权力。事实上,条文并无任何字眼规定,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只能够由特区自行立法解决,而不能够透过引入内地国安法解决。

  特区已经成立廿年,若是至今仍不肯自行展开廿三条立法,这便是特区政府罔顾宪制责任。假若特区启动了廿三条的立法工作,掌握立法会多数议席的建制派,则有责任支持国安条例的通过,否则便是建制派失职。在此情况下,为了填补国家安全层面上的法律缺位和漏洞,中央也只能够透过引入内地国安法解决,直到特区履行宪制责任,自行完成廿三条立法为止。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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