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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上訴庭指引但無追溯力雙學三丑上訴竟得直 終院明令:非法集結涉暴力應判囚

2018-02-07
来源:香港商报

 

图为2014年「政總東翼前地」当日,黄之锋由他人协助下攀上围栏,爬入政總東翼广场的一刹那。资料图片

  【香港商報网訊】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3人於2014年非法占領前夕發起重奪「政總東翼前地」,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上訴庭於去年8月改判他們入獄6至8個月,他們就此判刑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判刑時表示,終院完全認同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的新指引,直指香港是和平社會,涉及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會,即使如本案暴力程度偏低,也應判阻嚇性的即時入獄;如「過蒙火位」涉暴力,「公民抗命」亦非求情因素。然而,馬官指出,上訴庭新訂立的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原審裁判官於判刑時并無犯錯或不足,5位法官因此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即維持原判,3人不用因此案再入獄。

  強調「公民抗命」非求情因素

  終院的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顯然知悉判刑須具阻嚇性、涉案集結的大規模性質、發生暴力的風險、上訴人明白參與行動的人與保安人員及警方之間可能發生冲突、示威者沒有絕對權利進入前地等等。原審裁判官將上訴人的動機和他們表達悔意納入考量,及其給予的比重,全屬他酌情權以內的事情,但終院不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刑罰明顯不足,又指法庭以往對非法集結罪所判處的刑罰都是社會服務令。

  指出「示威者須預期及受罰」

  判詞又提到,香港是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法庭可以考慮「公民抗命」作犯罪動機,但法庭給予這些動機的比重,必須隨案件的實際情况而异,而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法庭不予評價。終院明確指出:「公民抗命亦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采取的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但本案的3人并不是因為《公安條例》不公義,才作出所謂「公民抗命」行為,而是抗議政府提出的憲制改革建議,且涉案行為并不是和平、非暴力,以「公民抗命」為由作出的輕判的請求,應得的比重是甚少。強調阻嚇性懲罰有相當必要

  關於上訴庭就非法集結的案件訂立新的判刑指引,終院判詞指,上訴人干犯的控罪在當時并無判刑指引或標準,上訴庭并無就有關罪行定下任何固定的量刑起點,只強調香港目前情况,阻嚇性和懲罰是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有相當必要。終院認為上訴庭做法「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庭須為將來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

  終院又指:「上訴庭正確地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如本案中涉及相對程度較低的暴力,也是不會被寬容的,法庭亦有充分理由將來可以判即時監禁的刑罰。參與暴力行動,煽惑他人干犯罪行,或憑藉他們的身份或領導角色,而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罪責較大」,但終院不認同上訴庭運用新指引來審理3人的上訴。

  稱將來有充分理由判監

  在上訴庭的判詞中,副庭長楊振權提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又指有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終院留意到有關段落,并補充不認同有關說法是恰當的判刑基礎,認為是忽略了上訴人罪責,反而將其他人的罪責加諸在上訴人身上。

  終院最后指,黃之鋒在干犯本案時只有17歲,改判囚的時候亦未滿21歲,上訴庭有責任考慮所有可供選擇非監禁的刑罰,就本案參與非法集結罪的情况而言,肯定監禁并非「唯一適當的刑罰」。終院認為,上訴法庭錯誤地認為無須考慮其他判刑選擇,及沒有遵從《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規定。

  律政司歡迎裁決 暴力集結可即收監

  【香港商報网訊】終審法院昨日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等3人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判刑上訴得直。律政司晚上發表聲明,歡迎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傳達正確信息,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暴力程度相對較低,也不會被容忍,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

  律政司的聲明指出,注意到裁決指,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非法集結罪行求情,將不大可能給予顯著比重,尤其是當罪行涉及暴力,因為無任何違法的暴力行為,合乎憲法保障。

  新指引適用所有未判案件

  律政司強調,判詞提到法庭只從法律角度處理此案,因此任何有關指覆核申請是基於政治動機的說法,是毫無根據和出於誤解。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雖然終院裁定3子上訴得直,不用入獄,但判詞強調港人應留意新判刑指引,由上訴庭作出裁判當日開始,新指引便適用於所有未判刑的案件;將來牽涉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罪犯,會根據上訴庭的新指引判刑。

  他進一步指出,裁決最重要的是,指出不論當事人是否認為自己有崇高理念,公民抗命亦非減刑理由,一旦涉及暴力行為,亦有機會被判即時監禁,涉及暴力行為的人將來不能抱怨法庭判太重,應接受法庭較嚴厲的判決。

  判刑后,黃之鋒在庭外形容今次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不是勝利,不值得慶祝;他坦言,由於自己仍有案件纏身,數月后或許須重返監獄服刑。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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