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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深改委首次會議 瞄准百萬億規模的“灰犀牛”

2018-04-01
来源:侠客岛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會議明確下了一個判斷:全面深化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新階段有新特點:

  改革將進一步觸及深層次利益格局的調整和制度體系的變革;

  改革的複雜性、敏感性、艱巨性更加突出。

  如何觸及深層次利益格局?何種複雜性?在金融監管領域,其實就是通過了兩大文件,即《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要立足整個資產管理行業,堅持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統一監管標准,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消除監管套利空間,促進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發展。 ”

  “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明確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目標,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投資資金、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加強實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隔離,防范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 ”

  新詞不少。讀懂了這些新詞,或許就能讀懂金融監管的未來走向,也就能明白近期銀保會成立、央行雙首長制甚至安邦案開庭等一系列動作背後的整體邏輯。

  灰犀牛

  作為三大攻堅戰之首,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一直是這兩年金融工作的重點。其中,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則是重中之重。

  風險在哪裏?易綱在幾天前的公開講話中說得很清楚。

  用易行長的話說,目前,中國部分領域和地區的金融“三亂”問題很突出:不規范的影子銀行快速上升勢頭雖然得到遏制,存量仍然較大;一些機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部分非法金融活動借助金融創新和互聯網之名迅速擴張;少數野蠻生長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著風險,抽逃資本、循環注資、虛假注資,以及通過不正當的關連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比較突出,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

  而不管是上面說的影子銀行,還是金融控股集團,其風險大頭,都是資產管理業務。

  偏偏中國的資管體量又大得驚人。有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才首次推出銀行理財產品,2012年資產管理規模為已達27萬億元,到2016年,這一數字則是116萬億元。年均複合增長率高達43.97%!116萬億是什么概念呢?同年年底,我國的GDP水平是74.4萬億——遠不及資管行業規模。

  而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末,中國銀行、保險行業總資產規模分別為192萬億元和17萬億元。增長之迅速,令人咋舌。

  事實上,部分金融控股集團只用了短短十來年甚至是幾年時間,資產規模就達萬億元級別,成為事實上“大而不能倒”的重要系統性機構。

  當然,如果一切都合法合規,如此快速增長並非壞事,但問題是不守規矩的太多。前兩天,在上海,有一場生動的案例教學:備受關注的安邦吳小暉一案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公訴人指出,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2011年隱瞞股權實控關系,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用假材料騙取保監會批複後,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然後,吳小暉又拿超募資金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以後再大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主要是投連險與萬能險)。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複規模募集資金7238.67億元,至案發,實際騙取資金652.48億元。

  此前,我們已經多次強調,既然是保險,就應該姓保,但是吳小暉大規模銷售的投資性保險明顯與之背道而馳。更何況,此舉大多是通過“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這類非法行為進行的。

  事實上,拿著借來的錢,吳小暉還 “將部分超募資金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這再有就是“通過不正當的關連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帶來跨機構、跨市場、跨業態的傳染風險。”

  此次深改委第一次會議明確指出,加強實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隔離,防范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無疑就是向這類行為釋放出了堅定的監管信號。

  堵漏洞

  灰犀牛是怎么長起來的?

  毋庸諱言,此前監管之手觸及不到的真空地帶與監管制度漏洞,給他們留下了一片”水草豐美“的無人地帶。

  此前我們文章說過,以往的監管模式是“各路神仙,各管一片”,在金融產品監管層面,“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無法穿透資金底層,也看不清資金的最終流向;在機構層面,也是條塊分割,地方金融辦只能管各地的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保監部門只管保險類機構,而銀監會只負責銀行系統。

  這就導致,有時明明發現了風險的苗頭,沒人願意出頭去管;一旦出事,大家心照不宣的處理辦法是,“誰家的孩子誰抱走”。而在面對金控平台時,情況更尷尬,平台下從券商、基金、保險、信托到銀行,各種業務“扯不斷理還亂”,DNA檢測都分不清“孩子”歸誰。

  這就需要更加科學合理的監管措施。誠如易綱在2010年指出的,監管缺失與執行不力是導致金融危機的一大因素,監管部門協同不暢導致危機救助遲緩也是問題所在;去年初,郭樹清履新銀監會主席時也曾明確表態:“金融亂象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監管制度缺失”,要盡快填補法規空白,及時更新已經滯後於業務和風險發展的監管規制。

  所以,我們到底需要一套怎樣的監管系統,去防范這頭灰犀牛?

  監管

  這次深改委會議直接指出,要摁住牛頭,“最大程度消除監管套利空間”,“防范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辦法就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補齊監管短板。

  一般來說,提及金融監管,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貨幣政策、彙率管理這類,其實這就只是我們常說的“微觀審慎監管”;那么,何為“宏觀審慎監管”呢?

  顧名思義,就是要在微觀領域之外,管控一些更大層面的東西,比如,防范不同機構間的風險共振與轉移,強化監管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國際經驗來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宏觀審慎管理就已經成為國際監管的大趨勢了。2009年,中國央行就曾明確指出,將宏觀審慎管理納入宏觀調控框架。

  那么,功能監管、機構監管與行為監管又是指什么呢?

  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院長吳曉靈曾專文講過。簡單來說,機構監管,就是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經營、風險管控和市場退出機制等進行監管;

  功能監管,就是一個部門按照自己的職責范圍,負責監管一批具有相似功能、相同法律關系的金融業務。它的重點是金融機構所從事的監管,而不是機構本身。比如信貸業務,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可能提供相關金融服務,那么,無論提供服務的機構是誰,銀行業監管部門都對這類業務進行監管;

  行為監管,則是針對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的行為的監管。它涉及的監督管理,可能包括禁止誤導銷售及欺詐行為、充分信息披露、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等。

  2017年以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大踏步變革,去年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委員會”,今年合並成立“銀保監會”實行統一監管,同時明確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定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其內在原則就是要分離發展與監管職能。

  可見,分離規則制訂與執行部門,一手抓金融系統發展與穩定、一手抓市場行為監管的“雙峰”監管模式已經正式登場。

  文/《中國經濟周刊》特約撰稿人 潑墨山人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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