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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12年 張文中終昭雪 最高法改判釋保護企業家及產權信號

2018-06-01
来源:香港商报

  張文中(右)表示,這是糾正民企涉產權案第一個案子,是推進民企發展的新起點。網絡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此前張文中於2009年獲刑12年,并已服刑。

  最高法否三項罪名

  該案審判長孫華璞表示,針對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關於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認為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具有申報國債技改項目的資格,其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并未使主管部門產生錯誤認識;此外,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信息化項目并非虛構;同時認定,物美集團違規使用3190萬元人民幣貼息資金,不屬於詐騙行為。

  孫華璞表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所提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張文中、張偉春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行為,沒有詐騙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提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據悉,張文中案后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據了解,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9年3月張文中被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服刑期間兩次減刑。

  2013年2月刑滿釋放后,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最高法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

  期待改判給民企新動力

  公開宣判后,張文中接受了央視的采訪。他表示,從蒙冤12年到徹底平反,應該說心情是百感交集、思緒萬千。張文中強調,「這個案子早已不是我個人的事了,而是糾正民營企業涉產權案的第一個案子,也絕不是最后一個案子,應該是推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新起點,也為民營企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也表示,張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實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他坦言,改革開放40年來,民營企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地「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最高法糾正冤假錯案新階段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最高法這次再審糾正經濟犯罪,并且屬於民營企業產權保護方面的案件,這說明最高法院加強人權保障、糾正冤假錯案發展到新的階段。同時,也釋放出高層對企業家保護、產權保護重視的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就包括「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另外兩起尚未宣判的再審案是「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和「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案」。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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