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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案件判決的启示

2018-06-06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最近有兩宗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一是一名內地女子在法庭內拍照,二是道具領班管有道具偽鈔,兩人均被判罪名成立。然而,坊間反應卻甚不同,主流意見似乎認為,前者獲囚罪有應得,後者獲罪則不合情理。究竟,兩宗案件帶來了什麼啟示?本文將集中討論後一宗案件。

  兩案有三大共通點

  兩宗案件有三大共通點。其中之一,乃涉案者均以不知自己行為違法來抗辯。的確,不是有所謂「不知者不罪」嗎?可是,必須明白,香港法例全部透明、公開,每次法例通過均會先刊憲,後落實,從而確保公眾得悉什麼法律生效。畢竟,不論遊客抑或升斗市民,其實人人盡可辯說「不知者不罪」;倘真如此,試問法律還有什麼效用可言?更何況,法庭拍照一案,庭內實有「不准拍攝」等標示,以提醒公眾場內規則,事主並無「不知者不罪」的理由。同樣地,相信過往看過電視電影的人,都知道箇中的道具鈔票跟真鈔不同,電影業人士更無可能事前不知。可見,「不知者不罪」充其量只能夠成為減刑理由,而不太可能作為免責理由。

  另一共通點,亦與「不知者不罪」類同,即為何別人也見違規,偏偏自己卻遭究責?事實上,不少內地網站皆可見法庭照片,這難免令人產生錯覺,就是香港法庭容許拍照。道具鈔票一案亦然,因為該批道具早被反覆使用,過往都未見有人因而受審。可是,其他人違法時沒遭逮捕,不代表該行為就是合法,相關道理大概顯淺不過。無可否認,執法監管並不完美,難免因此掛萬漏一,情況就如違規過馬路者眾多,惟被抓被罰者卻鳳毛麟角。誠然,這可大條道理地批評,執法單位對其他違規情況執法不力;然而,對於不幸遭到懲罰的一個,一切倒又是無可厚非。

  至於最後一個共通點,乃兩案的違法者堪稱「斷正」,證據確鑿得毫無懸念,依法被裁實在合理之至、難言無辜;唯一可以斟酌的,或許只是定罪之後的量刑,原則必然是「判罪乃道理,輕判只是人情」。法庭拍照案中,法官便信納事主無意妨礙司法公正,在藐視法庭罪並無訂明最高刑罰的情況下,判處她入獄7日。毋庸置疑,這是一個輕判。至於道具鈔票案,事主雖被判處入獄4個月,但也同時獲得緩刑2年,顯見法庭已考慮了違法性質。始終,法律訂明法庭不准拍攝,當有人確然違法,試問又哪有道理不予定罪?法律亦訂明了,道具鈔票有種種限制,包括要顯眼地標明「道具」字眼、鈔票大小尺寸要跟真鈔至少相差20%,以及事前須向當局申請和事後須交警方銷毀等;由是觀之,道具鈔票就不能夠一味求真而無視上述規定,也莫說私下長期管有今次這批被法官形容為「仿真度極高」的道具鈔票了。兩案實稱得上鐵證如山,敢問何來爭辯空間?尤其法庭已作輕判,敢問哪裏有錯判了呢?

  平衡法治與自由

  以上,正是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法律訂明了什麼合法、什麼違法,即使背後有百般理由,不過犯法就是犯法,理應坦然接受法律制裁。即使認為法律不公,在法治及民主之下,正當做法乃爭取修法,而非以身試法、又或訴諸公民抗命之類。

  事實上,法庭為何不能拍照?道理相當清晰,就是保障陪審團以及受害人、證人等等免於外在壓力,確保審訊可以公平公正及安心進行。

  至於道具鈔票呢?相信大家都明白,拍攝工作最好逼真,不過道具鈔票又不宜百分百跟真鈔一樣,否則一旦流入市面就會帶來極大麻煩;有傳,今次案件中的道具鈔票,便真箇被電影工作人員拿去存入銀行。其實,除了道具鈔票,拍攝期間還可能涉及槍械、爆破等等,凡此種種亦有相應的監管辦法,並非一句「電影必須求真」就可完全無王管,亦必須宜緊不宜鬆地避免相關物品流入市面。否則,難道殺人放火姦淫擄掠都要「假戲真做」?「求真」斷非無限。況且,就連影壇大佬荷里活,亦制訂了一套道具鈔票規管辦法,包括同樣要求道具鈔票大小跟真鈔不同、使用後須銷毀,甚至所有道具鈔票只能單面印製;比較起來,香港的現行規定實無什麼不妥之處。當然,有電影業人員指,金管局曾經拒絕道具鈔票的申請,認為局方並無配合業界發展;金管局事後回應,表示是基於審訊期間宜採審慎做法,是故只是暫時不接受申請而已。

  總之,自由雖好,但自由不應是無限,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安全,相信無人反對有些自由應該受到監管,而法治就是最佳的監管權柄了,尤其是當中有套既定的自我完善機制,去確保法律可以與時並進。所以,業界如有不滿,誠應循既定途徑爭取優化規例。而現況確實又存在若干改善空間,例如:可否簡化道具鈔票的申請程序?可否環保地容許道具鈔票循環再用?甚至乎,能否由局方建立一個「道具鈔票庫」方便管理?無論如何,當局亦應與業界維持良好溝通,大家一起研究如何做好法治監管與自由發展的平衡。

  說到底,法庭是個大公無私、對事不對人的地方,無論誰人犯法,都必然一視同仁地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兩宗非常案件的一致結果,就是一個明證。案件除令涉事人上了寶貴一課,這一課誠也公開透明地授予社會各界。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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