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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夜连发9文迎“独角兽” 今起可交发行申请

2018-06-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6月6日)深夜,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8份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中国市场存托凭证)发行申报材料。
 
  有券商分析指出,《管理办法》存在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等亮点。
 
  将合理安排发行节奏
 
  海外上市创新企业回归A股的通道进一步明晰。
 
  证监会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指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CDR是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一个非常便利的方式。运用CDR模式耗时短,不必拆除VIE结构(协议控制),直接以公司现有主体发行CDR即可。同时,如果企业已经在海外上市,其信息披露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完整,与A股市场之间的切换也更加便捷。此外,采用CDR方式也可绕过IPO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硬性要求。
 
  对A股流动性影响不大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及其中小盘团队分析指出,存托凭证发行有两大规范要点:一是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存托凭证的承销机构必须是证券公司;二是与ADR(美国存托凭证)以商业银行作为存托机构不同,《管理办法》提出三类机构可以担任CDR的存托机构并提供存托职能,这其中包括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同样,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也存有三个规范要点:首先,CDR可以按相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其次,存托凭证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以对其境内持有的存托凭证进行减持,但须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发行公司不能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投资存托凭证;若没有明确约定,则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就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IPO。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扮演重要角色,其职能包括可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依法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等。
 
  CDR对A股流动性影响几何?对此,申万宏源方面表示,短期而言,CDR对A股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大,且在A股涨跌停制度下,CDR吸筹效应有限。预计CDR初期融资规模大概率不超过2000亿元。
 
  证监会发布的9份文件
 
  1。《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并发布了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还同时发布了
 
  4。《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5。《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
 
  8。《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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