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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成漏网之鱼?40万支不合格疫苗去向成谜

2018-07-26
来源:中国经营报

  问题疫苗让长生生物深陷舆论漩涡,股票连续跌停,甚至被ST,董事长也被公安机关刑拘,其他上市的医药生物公司也遭到波及。

  继各级部门对长生生物调查的逐步展开,涉及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另一生产厂家——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生物”)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

  武汉生物是中国医药集团下属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官方网站显示,公司创建于1950年,是国家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的主要研究机构和生物制品产、学、研、销一体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中南地区免疫规划指导中心。

  武汉生物拥有各类生物制剂的生产文号119个,每年生产30多个品种及100多个规格近2亿剂量的产品。该公司主导的产品包括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乙型肝炎、破伤风等三种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在10余种主导产品中,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位列首位。武汉生物拥有全球最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生产基地,年产7500万剂量,市场份额高达80%。

  但该公司去年底出问题的疫苗就是其拳头产品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尽管武汉生物不合格批次的疫苗数量更多,但截至目前,有关40余万支问题疫苗的具体流向、召回情况、不合格原因和有效性检验等信息仍没有结果。

  7月2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湖北省食药监局”)新闻宣传处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事项应由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武汉市食药监局”)落实。

  本报记者多次致电武汉市食药监局宣传工作负责人,截至发稿电话仍无人接听。

  问题疫苗流向待解

  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总局近日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报告,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武汉生物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长春长生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月25日,湖北省食药监局新闻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2017年武汉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事件发生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湖北省食药监局和武汉市食药监局共同处理此事,并最终由武汉市食药监局负责作出处罚决定并落实。

  记者查询武汉市食药监局官方网站了解到,该局在7月13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5月29日,武汉市食药监局对武汉生物作出行政处罚((武)食药监药罚〔2018〕01-42003号)。由于武汉生物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7050-2,规格:0.5ml)经检验,其“效价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武汉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但通告中没有披露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外,上述宣传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武汉生物可能在7月25日晚间披露该事件的详细信息。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能在公开渠道看到相关公告。

  涉嫌多起受贿案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武汉生物被牵涉到多起疾控官员受贿案中。例如,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李传涛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中,武汉生物的业务员王某为顺利开展业务,在2008年8月9日送给李传涛1万元;2009年8月,李传涛又向其索贿3万元。同样在亳州市,蒙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万德明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中,武汉生物业务员王某丁曾向其行贿32000元。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某预防控制中心行政科原科长郭伟曾收受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销售代理程某91000元。2015年6月其二人约定,蚌埠疾控中心每采购一支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由程某给予郭伟35元回扣。此外,2016年1月25日程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从网上购买一部价值1409元的小米4手机送给郭伟。

  再如2016年12月16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5年期间,国家工作人员陈某为武汉生物业务员王某乙销售疫苗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9000元现金。

  针对相关问题,记者致电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宣传负责人,截至发稿对方电话无人接听。

  因不良反应,曾遭多人起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显示,武汉生物还曾因接种疫苗产品的不良反应而引来多起诉讼。

  例如,2017年10月11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2年12月5日出生的王某前往社区卫生中心接种了由武汉生物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和由天坛生物生产的糖丸疫苗。当晚,王某出现高热,体温38℃。次日,王某在武汉市第三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2013年10月14日,王某被北大医院儿科门诊诊断为癫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书》认定:“可能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经审理查明,武汉生物对王某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王某接种疫苗后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属实,为此,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酌定武汉生物承担一定的赔偿。

  在另外一宗许某与武汉生物、天坛生物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中,判决书同样指出虽然两公司的疫苗系合格产品,两公司对许某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出于人道主义责任要求武汉生物等承担一定的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武汉生物在2018年6月遭到行政处罚的产品同样有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而该产品正是多份判决书里所涉及到的纠纷产品。

[责任编辑:鍾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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