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罗沙、丁小溪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强调保护人格权、完善婚姻制度、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草案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打造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看点一:设立人格权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何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沈春耀表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据介绍,人格权编主要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看点二:保护业主权利
物业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同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绿地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相关的广告收益也理应属于业主。草案的规定,在于解决实践中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说。
看点三:尊重婚姻自主权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纵使两情相悦也不允许结婚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沈春耀说。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针对轻率离婚现象,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看点四:就法定救助义务作出规定
根据人格权编草案,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医师等人员负有这种及时施救的义务,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看点五: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草案首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用单独一章对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回应了现实需求。”孟强说。
看点六: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谢鸿飞表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机制,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减少和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看点七:维护死者权益
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死者的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草案对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为保护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是对成熟司法经验的吸收采纳。”孟强说。
看点八:明确“无偿搭乘”事故赔偿责任
下班后好心免费搭载顺路的同事一程,却不料发生事故导致同事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又考虑到驾驶人对受害人的施惠因素,较好地协调两者的利益。”谢鸿飞说,这也有利于维护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草案还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有利于厘清责任,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也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孟强说。(参与采写:曹雪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