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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个税调至5000元,深圳税局6类45项任务分工宣传红利

2018-09-19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黄凤鸣报道: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举办个人所得税改革专题新闻通报会,介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并就深圳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通报。

  个税起征从3500调至5000元

  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税法修订决定,以及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基本减除费用将统一按照5000元人民币/月执行,并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从减税效果来看,某人取得8000元的工资收入,若扣除所缴纳的1500元“三险一金”后,纳税人所适用税率从税改前的10%降为3%,缴纳税额从195元降为45元,降幅达76.9%;若取得2万元的工资收入,扣除2200元的三险一金后,纳税人适用税率从25%降为20%,缴纳税额从税改前的2570元下降为1150元,降幅达55.3%,而随着新税制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的执行,纳税人的税负还将进一步减轻。

  深圳税务局提醒,为及时、准确享受税改红利,应清晰掌握过渡期政策的实施时点,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经营业主第四季度取得的经营所得,即可适用调整后的基本减除费用,并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个税改革涵盖五方面

  深圳市税务局副局长杨龙介绍,此次个税改革对财税改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发生了重大突破,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转换;另一方面,改革内容聚焦民生领域,紧扣百姓诉求,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又新设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更扩大了中低档税率级距。这些改革举措直面民生所盼,回应民生所需,含金量高,针对性强,能让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改革减税的红利,保障和改善民生。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涉及范围广、力度大,从总体上看主要涵盖五大内容:

  第一,首次提出综合所得概念,这是改革的重大突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基础上,通过预扣预缴、汇算清缴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征管制度设计,一方面解决了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间税负水平有差异的问题;另一方面,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更好地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支持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

  第二,再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税率结构。从今年10月1日起,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起征点,将从原来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每人每年6万元)。在税率表的调整上,此次改革将更多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对劳动性所得,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拉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对经营性所得,在维持现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也适当扩大了各档次税率级距,减轻了广大经营业主的税负。

  第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改革的突出亮点,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领域,在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四,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这是改革的重要变化,针对自然人避税特点,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经验,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第五,首次明确税收管理协同共治,这是改革的重要保障,个人实名办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改革举措的有效落地,需要大量涉税信息,税法中明确了公安、金融、教育、卫生、住建等多部门责任,并依托纳税人征信管理、联合惩戒等制度安排,将自然人税收管理由税务部门的一家管理转为全社会参与度更高的“共建、共管、共治”。

  据介绍,2017年深圳个税扣缴企业户数接近140万户,月均明细申报人次已超过1500万(含零申报)。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6大类45项的任务分工表,与税改相关的政策、征管、技术、纳税服务等各个部门都参与其中,各司其职。

  (注:全文所提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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