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11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27日。
據悉,銀保監會此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共作出18條修改。從修改內容看,主要是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進一步規範,其中包括銀保監會對直接監管的外資銀行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外國銀行分行完成清算後,應當在提取合格資產5日前向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等要求。
提升競爭 抵禦風險
銀保監會表示,此舉是為了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促進銀行業競爭力提升,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從修改內容看,主要是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進一步規範。例如,在原第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規定,外國銀行已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在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時,當具備銀保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原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外國銀行分行完成清算後,應當在提取合格資產5日前向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提交清算完成情況的報告、稅務注銷證明等書面材料。
在原第九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九條,「銀保監會對直接監管的外資銀行承擔監管主體責任,並指導派出機構開展外資銀行監管工作。」又例如,在原第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內容顯示,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併計算。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如合併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該外國銀行可以授權中國境內分行按法規規定向增設分行撥付營運資金。
實施細則多處修改
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公眾負債額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資產,具體比例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據內地媒體報道,修改前,外資銀行分行需將運營資金的30%以國務院認可的高質量資產方式來保有。
《實施細則》還給出了外資銀行分行持有合格資產的比例,即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合格資產。合格資產餘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所謂合格資產,包括中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中國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在指定機構的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定期同業存款,以及經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實施細則》還增加了一條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該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從事批發業務。批發業務,是指對除個人以外客戶的業務。
此外,此次修改內容還涉及向地方派駐機構的匯報事宜。例如,原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將第二條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開展外包活動時,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遞交外包活動的評估報告。」
增加一條款作為第三條款:「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開展外包活動時如遇到對業務經營、客戶信息安全、聲譽等產生重大影響事件,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