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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回应大股东侵占商标:转让复杂费用高昂

2019-03-14
来源: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3月14日讯 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000869.SZ)(简称张裕上市公司)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由于大股东张裕集团涉嫌长期侵占商标等问题,张裕、张裕集团以及张裕董事长周洪江等接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而张裕多位投资者也对外表示,上述张裕上市公司的行为是严重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涉嫌欺骗投资者。

  在等待了多日后,对于上述处罚和投资者质疑,张裕上市公司委托其公关公司向网易号外作出回应。在回应中,张裕公司表示,之所以存在上述商标转让问题,是因为转让手续繁琐,费用高昂。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张裕”等核心商标为何八年未转让的原因,张裕方面却拒绝作出回应。

  8年前张裕集团就被指侵害张裕利益

  据网易号外了解,张裕此轮被处罚还要追溯至8年前。

  2010年11月2日,张裕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当时对张裕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后,发现其关于商标使用权存在重大问题。

  山东证监局指出,1997年张裕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成立时,张裕集团与股份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裕”等商标由股份公司无限期、独占使用,股份公司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同时约定张裕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张裕上市公司累计向张裕集团支付了4.6827亿元商标使用费,但张裕集团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这意味着,张裕集团未严格执行此前的合同约定。

  上述公告还指出,在检查中,山东证监局还发现张裕集团还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上述商标由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张裕集团1997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公开资料显示,张裕于1997年、2000年先后在B股和A股公开发行股票,张裕集团则是张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40%。

  时隔8年 张裕集团仍未转让“张裕”商标

  据悉,对于上述问题,山东证监局当时曾责令张裕整改,要求争取早日将“张裕”等商标注入上市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对于新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山东证监局也要求张裕方面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

  而张裕公司也在当年作出承诺:争取早日解决“张裕”等商标的权属问题。“对于2009年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张裕集团已于2010年11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本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但这个承诺却成为“一纸空文”,直至今日,“张裕”商标的归属问题仍未解决。据网易号外了解,2018年10月,张裕证券代表李廷国,就商标问题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曾表示:2010年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张裕集团将持有的“黄金冰谷”、“爱斐堡”、“爱菲堡”、“爱斐”和“AFIP”等商标无偿转让给了上市公司。但是对“张裕”商标转让问题,他却出人意料地指出,“张裕”商标问题应按照与张裕集团之间现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进行处理,保持不变。

  “张裕”商标问题一拖就是8年,监管层此前做出的警示被“视而不见”,这也使得山东证监局“坐不住了”。

  2019年3月8日晚,张裕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山东证监局表示:截至2018年底,“张裕”等商标权属问题仍未解决;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商标外,2010年底前由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系列防御商标等仍未变更注册手续。

  商标局网站显示,截至2019年3月8日,张裕集团注册了38个“爱斐堡”商标,这些商标都是2010年5月提出申请注册,2011年注册成功。但这些“爱斐堡”商标仍由张裕集团持有,均未转让给上市公司。

  上述公告还显示:在2013年-2017年,张裕集团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和此前2010年一样,并未像其承诺的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及相关产品;而张裕上市公司也未在同期的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张裕集团承诺履行情况,“这违反了相关的法规”。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张裕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裕集团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时任张裕总经理周洪江、董秘曲为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也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裕回应避重就轻 核心问题拒绝回答

  对于上述处罚,网易号外曾致电张裕总经理周洪江,但其本人并未做出答复。在随后张裕方面委托其代理但公关公司发给网易号外但回复中,张裕方面表示,“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早已由张裕集团按监管部门要求于2010年转让给了上市公司。

  而对于山东监管局提出的“爱斐堡”商标问题,张裕方面向网易号外表示,之所以未将“爱斐堡”等商标第一时间转让给上市公司,是因为上述防御商标在当年正处于待审状态,效力待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当时申请的这些商标不能称为注册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申请被驳回无法成功注册的情况,如果此时转让会出现浪费商标转让费用的情况;另外该部分商标属于非酒类的防御商标,未涉及到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本公司业务无直接影响”。

  据悉,上述“爱斐堡”商标于2012年正式获批,对于从2012年至今,长达6年时间张裕方面未进行相应转让,张裕方面在回复中辩称,办理每一件商标的转让手续均“手续繁琐,费用高昂”,因此商标代理机构“建议”延后办理商标转让业务。“延后转让出于简化手续与减少费用之考虑”。

  分析称张裕行为或构成欺骗投资者

  对于上述张裕公司的行为,也遭到了投资者的质疑。

  据网易号外了解,在由数十位投资者组成的张裕维权群中,多位张裕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提出,张裕及其控股股东张裕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还有投资者指出,张裕集团在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时,应列出收取商标服务费具体项目一览表,张裕上市公司也应对商标转移进度的具体时间予以公示。“这些行为张裕都应当进行公示,但张裕都没有做,这是严重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张裕上市公司涉嫌通过虚假行为欺骗投资者”。

  对于上述投资者的质疑,张裕方面向网易号外指出,张裕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欺骗投资者,此“爱斐堡”非彼“爱斐堡”。“对本公司而言,2010年注册在33类酒类上的爱斐堡等商标,张裕集团已按要求完成了转让。而本次监管部门所指的是防御商标,与2010年转让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张裕集团当年注册也是出于保护33类爱斐堡商标之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答复中,对于“张裕”等核心商标为何八年仍未转让,张裕方面选择“闭口不言”,拒绝做出答复。

  对于上述投资者的质疑和张裕公司的答复。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指出,投资者可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张裕高管的责任。 “大股东张裕集团和张裕上市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主体,但是上市公司高管应该都是和大股东有关的或大股东派驻的董事会聘用的,他们拿着上市公司的薪水却为大股东办事,这属于大股东有关的高管没能尽职履责”。

  沈萌还表示,8年时间“张裕”商标转让一直悬而未决,其实就是张裕集团想以商标作为控制上市公司的筹码。“投资者完全可以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要求大股东赔偿上市公司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转让”。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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