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卢伟、通讯员曾海青、杨汝欢、周泽锋报道:4月10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下称“博罗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博罗首例损害水环境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是东江水域的禁渔期。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文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严禁采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情况下,依旧驾驶其自制装有发电机、带电竹竿、带电捞兜等电鱼工具(功率约10千瓦)的铁制船,到广东省博罗县观音阁镇观岚大桥下游东江河段江面采取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次日0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刘某文,当场缴获渔获物鲮鱼35公斤、鲢鱼0.5公斤(共价值人民币388元)及电鱼工具。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认定事实,认为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文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文用机动船电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文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用于在东江河道增殖放流草鱼、鲤鱼、鳙鱼、鲮鱼等品种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由渔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并请求判令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被告人刘某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也无异议,表示愿意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博罗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除被判处刑事责任外,博罗法院还判决刘某文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10000元,用于在东江河道增殖放流草鱼、鲤鱼、鳙鱼、鲮鱼等品种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并判令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被告人刘某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检“两长”同堂办案
当天该案的庭审,博罗法院院长周伟东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卫国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庭审邀请了该县人大代表、监督员、渔民代表、渔政大队等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近40人旁听庭审。
据介绍,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按照诉讼主体可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公益是指特定范围内广大公民能自由享受的权益,而此种非营利、公共性的特性更易被私人觊觎,而损害后因产权不明往往个人没有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引发“公地悲剧”现象,因此,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均属于公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