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5項附屬法例,以給予中區軍用碼頭適當的法律保護,及確保航行及船隻在海上的安全。該5項附屬法例分別為《2019年受保護地方(修訂)令》;《2019年受保護地方(保安)(特派守衛)(修訂)令》;《2019年軍事設施禁區(修訂)令》;《201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規例》;及《2019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有關附屬法例將於本月8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立法會的審議結果,將於6月29日生效。
其餘18處軍事用地已受法例保護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根據中英兩國政府於1994年就香港軍事用地未來用途的安排所互換的照會(《照會》),特區政府須在中環填海工程完成後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靠近現時中環軍營之處預留150米長的岸線,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重建軍用碼頭。為履行有關責任,特區政府在相關填海工程中為駐軍重建了軍用碼頭。
發言人稱,中區軍用碼頭屬軍事設施,用於防務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 第12條,特區政府應當與駐軍共同「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軍事設施」,及特區政府應「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為中區軍用碼頭進行本地立法工作,給予其適當的法律保護。現時,駐軍在香港的其餘18處軍事用地已受本地法例保護。
此外,中區軍用碼頭的陸上範圍有4座1層高的建築物。《2019年軍事設施禁區(修訂)令》把該4座建築物列為《軍事設施禁區令》(第245B章)下的「禁區」。與其他所有軍事用地一樣,除非獲駐軍發出的個別許可證,任何人士均不得進入該4座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