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新罪行,向公眾諮詢3 個月。左三為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記者何加祺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何加祺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建議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虐待、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訂立一項新罪行——「沒有保護罪」,並進行3個月的公眾諮詢。委員會指出,引入新罪行後,控方即使未能證明傷勢造成的原因和日子,或者受害人不能親口指證,亦可檢控照顧者沒有履行保護責任。
對照顧者施加刑事責任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小組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訂立的新罪行「沒有保護罪」,是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當中包括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被告人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足以支持施以刑罰。如果受害人死亡,建議可以判監禁20年;如果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變植物人),則可監禁15年。
小組又建議,罪行同時適用範圍應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並認為現時的虐兒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對處理極度嚴重虐兒案件並不足夠,建議政府應檢討最高刑罰。
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而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者
她指出,如某人負責照顧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且知道或應已知道受害人正受虐待,並且本可採取步驟以避免此事發生,如將受害人帶走或向當局報告此事,該人便應對後者所受到的傷害負責。她續說,因而希望建議的改革,可為那些與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同住和照顧他們的人提供強烈的誘因,在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面對受到傷害的風險時,確保他們得到充分的保護。
韋凱雯強調,引入的新罪行,是針對虐待案中保護不力人士,並非針對意外事件,希望保障受害人基本人權,亦保障涉案照顧者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