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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移交逃犯必須提供確切證據 律政司官員:香港標準國際最嚴謹

2019-06-02
来源:香港商报

  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解釋修訂《逃犯條例》。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連續第2日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議員提問時指出,移交逃犯的證據要求方面,香港的標準已屬國際上最嚴謹。

  移交須確切證供疑犯可申辯

  會上有議員提出,擔心移交逃犯過程中有假證據出現。林美秀回應說,根據法律規定,移交請求方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親眼見到、親耳聽到」的證人證據,本港法庭不會接納傳聞證供,如果發現是假證據,香港不會移交逃犯,相關疑犯亦可在香港法庭申辯。

  她強調,香港在過去20多年一直與多國政府維持司法合作關係,做法都是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在移交逃犯的證據要求方面,港府的標準在國際上所有法律當中已屬最嚴謹。很多國家地區毋須提供如此嚴格的證據。

  沒收犯罪財產非「殺人封艇」

  林美秀回應有關「追討犯罪所得財產」的提問時指,沒收財產做法並非如坊間所說的「殺人封艇」,而是必須經外地法院為追討犯罪所得財產而發出沒收令,外地法院必須證明為何針對該目的發沒收令及有關財產與犯罪有何關係。

  林美秀指出,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執行命令會違反公義原則,可拒絕執行;法院亦必須信納在外地法院作出命令時,所有受命令影響的人,包括財產擁有人,必須有機會和充裕時間在外地法院反對命令。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香港法院才會執行相關命令。香港法院會考慮公義、人權,以及各方利益。

  涉案人方面,林美秀說,如有人因政治、種族等問題在審訊時受到不利對待,可以根據這些理據請求負責移交的法院不對他進行移交。當然,其必須說出自己親身的情況,提供明確的證據。

  修例更有效處理性罪行逃犯

  民建聯葛珮帆議員指出,近日有媒體及宣傳品散播不實信息,聲稱將移交罪行門檻提高至7年,將使香港變成性罪行逃犯天堂。事實上《刑事罪行條例》有42條與性罪行相關的嚴重罪行,包括強姦、猥褻侵犯等根本沒有被剔除,只有4條最高刑罰少於7年的性罪行沒有包括在內。她促請局方盡快修訂提高這些性罪行刑責要7年或以上,而16歲以下兒童相關的性罪行現時已經有域外法權可以處理。

  李家超回應稱,如果沒有修訂《逃犯條例》,現在是完全無法處理上述任何性罪行的逃犯,只有盡快通過修訂《逃犯條例》,才不會使香港成為性罪行逃犯天堂。

  表達意見創作空間等不受影響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指出,業界擔心修例會否影響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和新聞自由。李家超回應,任何言論在香港都無相應刑事罪行,由於移交要符合兩地雙重犯罪原則,所有創作、報道新聞或表達意見的空間,都不會受影響。

  張建宗:表達立場不應將學校擺上枱

  另外,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加入多項新建議,目的是將條例聚焦至最嚴重罪行,並將處理途徑升格至高等法院,為公眾帶來信心,認為新修訂是一個恰當和合理的平衡。他重申政府對移交逃犯程序有嚴謹把關,不會隨便移送逃犯,強調政府在修訂《逃犯條例》上無政治任務。

  對於近日有若干學校校友會發表所謂的反修例聯署,張建宗回應,事件具爭議性,個人表達立場是沒有問題,但不應干擾學生日常學習,亦不應「將學校擺上枱」。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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