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恶性汽车撞人案一审审判现场
今日,曾轰动玉城的玉林市“8·9恶性汽车撞人案”一审有结果了!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夯实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窗,欲叫驾驶员下车处理。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轮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和被卡在前保险杠上的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并有群众电话报警。但被告人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致使摩托车与地面摩擦从而发出大量火花。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致被害人钟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钟某死亡。被告人吴惠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吴惠忠当庭提出上诉
被告人吴惠忠
被告人吴惠忠接受宣判。
在审判现场,法官宣读被告人吴惠忠一审审判结果为死刑时,吴惠忠当庭提出上诉。
吴惠忠在采访中表示,因为自己的酒驾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对此,他感到十分后悔。希望广大司机朋友能够以他为戒,吸取教训。吴惠忠还说,很对不起自己的老婆,经历了这么多磨难,她还一直不离不弃,真的很对不起她。对于儿子,自己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希望他以后能够遵纪守法,平平安安。
钟豪妻子罗小庆接受采访
“今天法院的一审宣判给了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在发生了这个事情之后,我们收到了很多爱心人士捐给我们的善款,除去医疗费,剩下的钱,一部分我会用作小孩子的成长基金,另一部分我会给老人作赡养费。”钟豪的妻子罗小庆如是说。
宣判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余华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就本案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回答了记者问。同时,他提醒,切不可酒后驾车!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更不可放任更严重后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