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日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為引渡修例一事上的考慮不足公開向公眾致歉,但她拒絕了不起訴涉嫌暴亂的示威人士這一要求。這是正確的做法,提出這項要求的人應該清楚,決定檢控與否並不是她職權範圍內的事。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乾涉」。而第48條則明確指出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此外,那些試圖威逼林鄭月娥越權乾預警方調查工作的人士可能已經觸犯煽動妨礙司法公正,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人士要威脅她不阻止檢控便圍堵政府總部也可能觸犯了煽動妨礙司法公正。
檢控獨立於行政
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獨立於行政部門,他們的調查工作不得受到乾涉,他們也應當保持中立。上月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被發現簽署一份反對引渡修例的網上請願書,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隨即勸導他以後避免此等行為。馬道立曾提醒一眾法官應避免就政治問題發表個人意見,特別是法庭可能要審理相關的案件之時。很明顯地,正如「法官行為指引」解釋,「法官必須在行為上無時無刻嚴守至高的標準,以維持公眾人士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
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正如「檢控守則」列明,檢控人員必須「獨立行事」,意味著他們必須依據法律公平公正執法,不受自己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懷有的個人感受或看法所影響。因此,檢控人員和法官一樣必須時刻不偏不倚,特別是目前的政治爭議中,警方或需要直接或間接徵詢他們的法律意見以協助調查。
一些律師和反對派議員在6月6日參加反引渡修例遊行時,媒體拍攝到「效力於律政司的一些中高層檢控人員」參與了遊行示威,這實在令人不安。這些檢控人員公開表達自己對政治議題的看法,可能會造成不良後果。
6月12日配備各種攻擊性物件的示威人群企圖衝破警方防線闖入立法會大樓,事件中多名警員受傷,多名疑犯也因此被捕。警方需要進行法律諮詢以決定是否提出不同的檢控。然而,在修例爭議中律政司的一些檢控人員已經公開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立場,難免會令人質疑他們在考量檢控時或會有所偏袒。例如,當他們決定不檢控某些肇事者,或者對他們控以較輕的罪名時,或會被人質疑心存偏袒。
依法客觀起訴
鑒於我們的檢察官恪守專業精神,此等質疑可說是毫無根據的。然而,正義不僅必須要得以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這個情況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來說可能有點棘手,因為她必須確保任何檢控決定都經由未曾參與任何示威活動的高級檢控人員簽署。相信將來她會提醒檢控人員,他們與法官一樣不應把自己扯進政治紛爭,尤其是那些會衍生法律問題並可能最終落在他們案頭的事件。
是次事件中檢控人員可以檢控的罪名範圍很廣。犯案者的有組織行動、運用的策略和使用的武器都顯示這是一宗典型的暴亂,特首林鄭月娥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定義此事件為暴動時沒有必要畏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任何企圖闖入立法會大樓,協助、教唆、鼓勵和誘導他人參與暴動的滋事分子都應被控暴動罪。那些以鋒利鐵棍、磚塊和在場物件襲擊警員的暴徒可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襲警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警方在現場搜獲剪刀和剃鬚刀片﹚。在騷亂現場的外圍參與堵塞龍和道、添美道、金鐘道及夏愨道一帶交通的人士可被控公眾妨擾罪,尤其是擔當頭領角色的人,他們一度與警方發生衝突,也可被控非法集會。
甚至有人認為示威者可能乾犯了煽動罪,但檢控人員考量這項罪名時要謹慎。此控罪用在企圖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雖有爭拗點,但如果可以證明是起於煽動意圖,即「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指的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那麼此控罪便會成立。煽動罪名雖然隻會判處兩年監禁和罰款5000元,但會給人一種太重手的感覺,最可避用。畢竟檢控人員可以以其他刑罰較重的罪名提出起訴。
和平示威雖然是自由社會中不可或缺的權利,但是濫用遊行示威,肆意使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的肇事者就必須要受到法律製裁。儘管有人為他們辯護求情,但他們必須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體會到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沒有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法治精神正是如此。正如英國和美國絕不會姑息針對其議會或國會的暴力衝擊,香港也不應容忍立法會受到此等暴力衝擊。搜集證據的程序一旦完成,檢控人員將逐一審視,倘若證據顯示疑犯有合理的機會被定罪,他們就必須以適當罪名落案起訴肇事者。
(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