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倫敦騷亂處理實例 譚惠珠倡設暴亂特別法庭

2019-10-15
来源:香港商报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建議,本港可借鑒外國做法,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專門審理暴亂案件。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本港暴力示威歷4個多月仍未平息,迄今雖有逾2500人被捕,部分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惟尚無一例判決出爐。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建議,本港可借鑒外國做法,如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專門審理這段時間的案件。她又指,《禁蒙面法》屬止暴制亂利器,有助警方執法。

  斥彭定康說法雙重標準

  譚惠珠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回歸前,已通過決議決定吸收《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成為香港特區法律。根據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香港出現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譚惠珠又駁斥前港督彭定康,早前批評政府制訂《禁蒙面法》是瘋狂的說法。她指出,英國早已訂立反蒙面法,以應對抗議示威和騷亂,批評彭定康說法是典型的雙重標準。

彭定康 資料圖片

  她又指,過去4個多月,法庭已積壓大量案件須排期審理,認為本港可借鑑外國,如成立「暴亂特別法庭」,專門審理這段時間案件。

  英2個月審結約400案

  據了解,在2011年8月,倫敦爆發了歷時4日的大規模騷亂。當局在英國各地拘捕約1500名疑犯,並加快司法程序進行起訴。當時英國部分法庭24小時開庭審案。其中倫敦被捕的922人中,有401人在當月10日前就被起訴。倫敦騷亂發生後,司法機關對於騷亂者的懲處相當嚴厲。因參與騷亂而受審者六成被判入獄,比例約是平時的6倍。法國針對「黃背心」示威活動時亦有相近的做法。

  顧敏康指可暫委律師審案

  同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量刑委員會在騷亂發生當年,決定重新修訂量刑準則,將刑期加倍。例如新的量刑準則規定,在騷亂中入室偷竊和搶劫者最高刑期可以長達5年,而以往此類犯罪的最高刑期為2年。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分析指:「本港案件審理時間較長,主要是由於本港法官人數不多;同時,本港法庭無結案期,一般案件都要視法官時間安排去排期;而律政司亦無法立即作出檢控,須要準備完畢。」

  顧敏康贊同本港設立「暴亂特別法庭」建議,因為按照目前檢控、排期、審理速度,2000多人不知道要到猴年馬月才能審理完畢。這會給外界很差的觀感,遲來的正義等於沒有正義。顧敏康認為:「本港有暫委制度,可暫時委任一些律師、大律師來擔任法官職責,集中處理暴亂案件後,再解除委任。律政司也應該成立專門團隊來處理暴亂中的違法犯罪事件,集中精力去準備檢控。」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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