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禁還能競選區議員?香港法治就這樣縱容黃之鋒?

2019-10-22
来源:海上客

  黃之鋒若想回頭是岸,反對“港獨”的姿態就是解散“港獨”組織,或者退出“港獨”組織,然後堅決表態反對“港獨”。

  文 | 海上客

  昨日(10月21日),“港獨”分子黃之鋒再被提堂至香港東區裁判法院,原因還是其於6月21日在金鍾和灣仔煽惑未經批准的集結。 與其一起被提堂的還有同為“港獨”組織的“香港眾志”成員林朗彥及周庭。

  (從左到右)林朗彥、黃之鋒、周庭

  搞笑的法院——一方面對此三人做出必須遵守法庭命令的警告,原因是黃之鋒、林朗彥在保釋期間沒按時到警署報到;另一方面竟然同意三人縮短宵禁時間的申請,從原本每晚11時至早上7時,改為0時至6時。違反保釋相關規定,竟然還能放寬宵禁時間。海叔覺得,法官給出的是糖,是縱容,是獎勵。真是一出“好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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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鋒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的理由是——他參選區議會的資格如果獲得確認,需要做拉票工作,而林朗彥和周庭也需要協助黃之鋒進行選舉工作,工作時間會較長,可能到深夜。

  與此同時,這三個被告還提出,要繼續為“香港眾志”工作,這也要耗費時間。海叔覺得,東區法院的法官索性直接表態支持黃之鋒之流搞事算了!本身這些人的被控理由就是非法集結、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盡管由於香港的一整套法治體系,以及法官裁量的結果,他們還沒有被審判。可作為嫌疑人,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以不知道是否犯罪之身,宣布去參加競選,而法官則在其還沒有獲得參選資格時,就以此理由准予放寬宵禁令,這簡直是匪夷所思!如果說香港的那一套法治,有無罪推定原則,那憑什么在違反保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官還能放寬宵禁令?

  6月21日晚,黃之鋒在灣仔警察總部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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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鋒之參選區議會,截至10月21日他再次被提堂時,仍未獲選舉主任回複,也就是說,還未必最終獲得參選資格。而實際上,他這次報名參選,本就是純粹搞事!2017年8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終審判處他就“沖擊政總”案獲刑6個月。當時,既有媒體披露——“香港法例訂明,一旦被判監超過3個月,則5年內不能參與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

  此前,黃之鋒明面上為了獲得參選資格,在媒體鏡頭前用盡了語言話術。 在兩度接獲選舉主任來信,要求解釋何以不代表“眾志”參選、是否認同“民主自決”等問題時,黃之鋒避實就虛地胡扯。

  2017年,黃之鋒被判監禁6個月,有媒體披露其5年內不能參選 圖 |香港《大公報》

  他詭辯稱不以“香港眾志”身份參選。 然而,他又沒有辭去“香港眾志”秘書長一職,更沒有解散這一組織。 “香港眾志”雖號稱轉型為社區組織,但其綱領是“香港前途自決”,這是如假包換的“港獨”組織。 他詭辯稱自己從未主張“港獨”,但接下來一句就是支持香港“民主自決”。 注意了——“未主張”可不是“反對”。 如果他反對“港獨”,只需四個字就能講清楚——“反對‘港獨’”,而不需要繞著彎子一個“不主張”,一個“支持”。 海叔倒是要問——“民主自決”和“港獨”,有區別嗎? 中間有紅線嗎? 海叔感覺,黃之鋒若想回頭是岸,反對“港獨”的姿態就是解散“港獨”組織,或者退出“港獨”組織,然後堅決表態反對“港獨”。 做不到這些,光靠嘴巴賣乖,沒用!

  海叔更要提醒選舉主任一句——千萬別忘了黃之鋒是2017年被判監禁6個月。那么,他的參選資格何來?有必要廢話問他那么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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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說,香港社會深層次的問題,確實不僅僅在於一些經濟民生問題,還在於家國認同問題。這一點,決不能回避!誠然,香港永久居民中,確實有不少不是中國公民。即便如此,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土上,又豈容分裂中國的人有市場呢?

  近日,香港一所中學的教材將黃之鋒列入“中華傳統美德格言及名人系列”,還對其所作所為大加贊賞。 指鹿為馬到如此地步,海叔不知道黃之鋒打心眼裏怎么想的,但這些在香港的為人師表者之內心思維,已經到了荒謬絕倫的地步了。 黃之鋒之參選區議員,更是准備給此等荒謬做一番注解。 區議員,無論如何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轄內的區議員。 容此等亂港、“港獨”分子於席,完全是褻瀆《基本法》! 而黃之鋒的一套套說辭,無非“黃鼠狼給雞拜年”,絕無好心!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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