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黃之鋒於法有據

2019-10-30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資料圖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指正式收到選舉主任蔡亮通知其區議會選舉提名無效。政府亦發出新聞稿,強調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的法律規定。事實上,黃之鋒被取消選舉資格完全是意料之內,情理之中:

  主張「自決」不可入閘

  一是他以及「香港眾志」主張的所謂「民主自決」,是屬於主權國家的權力。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聯合國憲章》,擁有「自決權」的人民有三種:一是處於殖民統治之下、正在爭取民族解放和國家獨立的民族;二是處在外國軍事侵略和佔領下的民族;三是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至於主權國家的一部分人民並不擁有「自決權」。香港明顯不屬於有關情況。在香港,「自決論」本身就是一個假議題。

  更重要的是,「自決論」是要以「公投」決定香港前途,但香港既無「公投」制度,前途問題亦已全部解決,就是回歸中國,成為「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存在通過行使「自決權」取得獨立的「選項」。基本法正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現在「香港眾志」等人提出「民主自決論」,期望通過「公投」等方式來決定將來政體,甚至「脫離中國」等,都是沒有法律依據,更是對基本法的違逆以及對國家主權的挑戰,性質上是違法違憲。黃之鋒提倡「自決」明顯與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與基本法相違,主張「自決」的人與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要求更是自相矛盾,自然不符合參選資格。

  二是黃之鋒一直強調其「自決」選項包括「港獨」,雖然他表面上自稱不支持「港獨」,但卻將「港獨」作為一個選項,反映其「暗獨」立場,與相關選舉法律相違。

  三是選舉主任早前在香港島立法會補選時,已直指「香港眾志」參選人周庭鼓吹「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因而取消其參選資格。這已經明確劃下了紅線,即「自決」主張不符基本法,主張「自決」人士並不符合參選資格,例如在上屆立法會選舉,當時選舉主任先後取消了「香港民族黨」陳浩天、「香港民進黨」楊繼昌、「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以及中出羊子等人的參選資格,理據就是他們或鼓吹「香港獨立」,或表明不擁護基本法,這已經明確樹立了一道「門檻」,這個「門檻」是清晰、合法、合理的。

  四條底線不容觸碰

  必須指出的是,這一套「確認書」制度,並不只是在立法會選舉,在其他公職選舉同樣適用,區議會雖然屬於「非政權機構」,基本法104條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亦沒有提及區議會及鄉郊代表選舉,但這不代表這些選舉可以容許違反基本法,主張「港獨」「自決」人士「入閘」,「確認書」的把關制度是全覆蓋,主張「自決」者不能「入閘」,已經成為香港選舉的一個制度性安排,黃之鋒以為利用威嚇手段,就可以迫使選舉主任就範,只是一廂情願。

  中央在主權問題上絕不含糊。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七一」講話中,針對香港出現的新情況,明確劃出了不允許觸碰的四條底線,包括:不允許危害國家主權安全;不允許挑戰中央權力;不允許挑戰基本法權威;不允許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這四條底線,貫穿了中央對港政策思維。「自決」違基本法,DQ黃之鋒合法合理,這是香港政治的一條紅線,也是香港選舉一個不可能動搖的原則。 

[责任编辑:董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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