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正義:嚴懲暴徒 補償受害方

2019-12-02
来源:香港商報

   作者:江樂士

  儘管判罪量刑是一門藝術,不是一門科學,但是,有些情況下法庭的社會責任還是一清二楚,懲治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就是其一。很明顯,破壞公共秩序是犯罪,理應予以嚴懲。在2018年,終審法院對一宗非法集會上訴案作出的判詞指出:「必須維護公眾秩序」,這意味着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FACC 8/2017)

  重判合乎公眾利益

  儘管在量刑時,若犯案者年紀尚輕,或者是犯案源於一時衝動,並非出於本性,法官量刑都會適當從寬。但是,重大犯罪必將得到應有的懲罰。若罪犯向法庭求情,期望給予一次機會,此時,法官會告知他們:應該在犯罪之前就考慮後果,而非犯了罪再來求情。

  法官當然是希望盡可能寬大仁慈,但是,有時重判才算合乎公眾利益。

  例如,香港「本土民主前線」頭目梁天琦在去年庭審時,法官就重判他以維護公義。他因為參加旺角2016年暴動而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上周,社運人士畢慧芬也被判入獄46個月,因為她在同一場暴動中協助示威者掘磚、縱火。法官對畢慧芬說:即使是出於某種政治信念,也不能淩駕他人安居樂業,亦不可能是犯罪後求情的理由。(DCCC 570/2018)

  儘管畢慧芬終於逃不過法網,但是,從她犯案到判刑,歷時長達3年10個月,正義姍姍來遲,實在讓人憂慮。律政司司長及司法機構必須盡一切可能,確保本次被起訴暴動罪的案件會得到及時審理、不再拖延。迄今為止,本次修例風波已有5800多人被捕,律政司司長將需要處理大批被告,如果律政司內部人手不足,應該把一些案件外判給一些資深大律師來處理;司法機構也應增聘法官和裁判官來參與審理。但無論如何,法官必須銘記一個原則:暴動是一種非常罕見的罪行,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一經定罪,裁判官有權判處最高5年入獄,而不是慣常的最高兩年刑期。

  令守法市民欣慰的是參與這場暴力運動的一名被告吳定邦已經得到應有的懲罰。6月26日,他和1000多名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非法集結,擾亂秩序,成為修例風波中首名伏法的罪犯。因為他還在警署門口玻璃窗上塗鴉,又在高級警司勒令其住手時,向對方臉上吐口水,所以還被控襲警、非法集會以及刑事毀壞罪,被判監禁10個月。考慮到他犯下多重罪行,法庭對吳定邦的量刑似乎不夠重。儘管如此,裁判官譴責其犯罪行為,指出這些罪行「已經直接衝擊香港的法治」。(ESCC 1903/2019)

  嚴懲虛假陳述

  隨着示威相關的案件陸續開庭審訊,法官和裁判官將會成為社會焦點。他們位居要職,肩負重大責任,必須要確保犯人承擔應得的刑責,尤其是犯下嚴重罪行的人。畢竟,刑罰不只是用來懲治,還要以儆效尤。法官或裁判官在判詞時需要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全面追究犯人以及維護公共安全。

  之前的案件判決顯然未能遏止暴力行為,因此,法官現在大幅提高刑罰乃合情合理,畢竟法官只能靠判詞來儆惡懲奸和表達對警方維護法紀的支持。

  有不少個案涉及嚴重罪行,意味着法官有理由作出最高判刑或接近最高判刑。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而社會連月來充斥暴力事件,嚴重程度可謂空前絕後,因此判最高刑罰是合情合理的。法官有必要借判決來保衛社會免受騷亂所影響,所以要時刻緊記輕判只會助長違法行為。

  此外,示威活動參與者不遺餘力地抹黑盡忠職守的警察,這解釋了為何廉政公署在11月27日前共收到1261項針對警察的投訴,全部與6月9日的示威有關。許多投訴個案旨在聲東擊西,令警察分神不能集中精力執行職務,從而削弱警方控制示威場面的能力。投訴者往往仇視恪守專業的警察,投訴目的是要令警察的職業生涯毀於一旦,有見及此,法院有必要作出適當的回應,嚴懲虛假陳述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人士。

  暴徒須賠盡一分一毫

  此外,鑑於暴徒大肆破壞、襲擊警察和市民,法院必須要求他們向受害者作出賠償。舉例說,暴徒在7月1日對立法會造成的破壞就需要超過4000萬元來修復,而維修港鐵受損毀的設施將涉及更龐大金額。要納稅人、一眾企業和保險公司埋單絕對是於理不合,因此暴徒除了要受刑責,還須為自己的肆意破壞賠盡一分一毫。

  法院有義務作出公正裁決,藉此帶出文明社會絕不姑息暴力行為,而無視法治的暴力分子亦終須負上刑責。

  (註:作者為法學教授、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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