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證券時報·e公司率先報道酒鬼酒(000799)原經銷商石磊實名舉報2012年54度500ml老酒鬼酒添加“甜蜜素”後,事件在周末持續發酵。
酒鬼酒在12月21日上午發布一則聲明,稱從未采購過甜蜜素,並指控舉報人“因與公司發生經濟糾紛,意欲謀求不正當利益。”石磊則在此後強硬回應:不想打口水仗,希望立即對上述批次及公司其他酒品進行公開、公正的檢測,給公眾一個交代。
雙方各執一詞,使該事件逐漸走向“羅生門”。不過,酒鬼酒正在“醞釀”更為詳盡的回應,12月22日上午,公司董秘李文生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上市公司適時會有進一步的公告與說明。
12月22日晚間,公司發布澄清公告,再次重申未采購過甜蜜素,且石磊手中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產品于2012年生產,為獨家定制產品,在出廠時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
提請全面檢測市面流通產品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關注到,澄清公告提出了“獨家定制”的概念。
酒鬼酒公告稱,2012年4月19日,石磊控制的北京來今雨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來今雨軒”)與公司簽訂了《買斷產品總代理合同》,獨家定制並銷售54度500ml老酒鬼酒產品。
此後,由石磊提供該產品酒瓶及包裝盒等包裝材料,並以3000萬元的價格先後購買了全部產品,共計125624瓶。
公告稱,2013年2月,石磊以市場環境不好等為由,要求公司為其免費提供40噸同款酒水作為市場建設支持。為此,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公司陸續生產了8萬瓶54度500ml老酒鬼酒(40噸酒水),作為市場政策支持,無償贈送給石磊。2015年12月,石磊要求公司再贈送8000瓶54度500ml老酒鬼酒。
2016年初,公司新任管理團隊提出對經銷商存有疑慮的2013年前所有庫存產品予以退換,並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給予合理補償,同時對石磊2015年12月提出的要求予以拒絕。
2017年4月,石磊向湘西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退賠款項共計約5500萬元。
2019年4月,石磊控制的來今雨軒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告稱,截至日前,來今雨軒仍未按照生效判決退貨。
值得一提的是,酒鬼酒公告稱,已經提請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公司市場流通產品進行全面檢測,並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
指控舉報人謀求不當利益
公告顯示,酒鬼酒跟石磊的糾紛已經遷延多年。圍繞退貨賠償等問題,雙方兩次“對簿公堂”。總體上,酒鬼酒同意對部分老酒鬼酒原價退貨,但否認質量問題。
公司當晚的公告稱,石磊手中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產品于2012年生產,為石磊獨家定制產品,在出廠時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
此外,一審法院未采信石磊方面提供的檢驗報告,湘西州中院認為,石磊方面提交的相關檢驗報告,系其單方面委托作出的檢測,不能證明樣品即為涉案產品,該院不予采信;二審法院則未支持鑒定申請,湖南高院認為,石磊方面已就該部分產品提出退貨,酒鬼酒也已經同意退貨,鑒定已無必要,故對其鑒定申請不予准許。
值得關注的是,公司12月21日上午發布的聲明對舉報人嚴厲指控,聲明稱“石磊因與公司發生經濟糾紛,意欲謀求不正當利益”。
而在12月22日晚的公告中,酒鬼酒稱對石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利用媒體炒作,意圖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保留進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利。
此外,對部分媒體在報道中提及的“個別員工私自添加甜蜜素”的線索,公司表示希望相關媒體將掌握的線索材料提供給公安部門,公司將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操作規程的個人進行調查。
舉報人要求公開檢測
在12月21日下午,舉報人石磊通過媒體對酒鬼酒的聲明發出公開回應。
石磊稱,從12月18日實名舉報開始,酒鬼酒從未就其舉報的內容與他有任何聯系、溝通。對于酒鬼酒的聲明內容,石磊表示“非常遺憾”。
石磊認為,他向媒體、監管部門提供了3份權威檢測報告,其中1份還進行了公證,足以證明54度500ml老酒鬼酒含甜蜜素的事實。
他同樣指稱酒鬼酒並未就上述產品是否含甜蜜素做出正面回應。
石磊還在此回應中表述了自己要進行舉報的原因,是因為酒鬼酒試圖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石磊封存在庫的老酒鬼酒,“如果真這樣,無人承擔我的損失,而這批酒是否含甜蜜素的質量問題,也就此被掩蓋。”
石磊並不認為自己是謀求不當利益。他說,“酒鬼酒提供的相關酒品,被我查出質量問題,也的確給我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粗略估計在2500萬元以上,包括5萬余瓶老酒鬼酒封存在庫,至今不敢銷售,以及代理前後的渠道、廣告投入等等。”
石磊希望酒鬼酒配合監管部門,主動邀請檢測機構、媒體、消費者,對54度500ml老酒鬼酒、以及其他酒品是否含有甜蜜素,進行公開、公正的檢測,給公眾一個交代。
“對于我的上述言論,我負法律責任。”石磊最後說。
背後的知識產權糾葛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石磊與酒鬼酒的糾葛不僅有上述產品添加甜蜜素的事項,同時還有在酒鬼酒新版包裝知識產權上的紛爭。
9月24日,湘西州中院裁定的《吉首市石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下稱“民事判決書”),透露了雙方的其他糾紛。
2007年6月,黃永玉與吉首市石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石磊文化”)簽訂協議,將該新版包裝設計的知識產權轉讓給石磊文化。天眼查顯示,石磊文化正是由石磊實際控制。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當代著名書畫家黃永玉不但最早設計了酒鬼酒的麻袋陶瓶,還題了“酒鬼”二字及酒瓶背後的“無上妙品”4個字。
2007年,酒鬼酒完成改制重組,黃永玉為酒鬼酒提升設計了外盒包裝,親題“不可不醉,不可太醉”宣傳詞,成為酒鬼酒最鮮明文化標簽之一。
2007年6月,石磊文化與酒鬼酒簽訂《“酒鬼酒”新版包裝設計知識產權使用權轉讓合同》,將其獲得的上述知識產權轉讓給酒鬼酒。
需要關注的是,酒鬼酒在上述合同中承諾,以後訂購本合同約定的“酒鬼酒新版知識產權”新版酒鬼酒包裝物時,不論采取何種確定供貨商的方式,石磊文化均享有在同等供貨條件下的優先權,並享有知情權。
2016年8月25日,石磊文化以酒鬼酒在同質同價情況下仍存在選擇其他包裝供應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多次審理後,法院仍然駁回了石磊文化要求解除上述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