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證券法 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中證監提改革十看點

2019-12-30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新修改的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證監昨日表示,將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證券法規定的有關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完善證券市場基礎制度。將嚴格執行好法律修改後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監管執法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新證券法在推進市場改革、維護市場秩序、強化市場功能、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中證監表示,本次證券法修訂,按照頂層制度設計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市場基礎制度,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為證券市場全面深化改革落實落地,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發揮,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中證監指出,本次證券法修訂系統總結了多年來中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度。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的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註冊制改革的決心與方向。

  二是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三是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了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四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五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優化有關上市條件和退市情形的規定;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制度;規定證券交易停復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證券交易所防控市場風險、維護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取消相關行政許可。包括取消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等。

  七是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直接參與證券的集中交易;提高證券服務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違法處罰幅度,由原來最高可處以業務收入五倍的罰款,提高到十倍,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九是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明確了中證監依法監測並防範、處置證券市場風險的職責;延長了中證監在執法中對違法資金、證券的凍結、查封期限等。

  十是擴大證券法的適用範圍。將存托憑證明確規定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寫入證券法,授權國務院按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同時,考慮到證券領域跨境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在中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證券法追究法律責任等。

  此外,此次證券法修訂還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證券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跨境監管協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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