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嫌去年參加8.31的非法集會,以及前年6月刑事恐嚇傳媒記者。圖:AP
文:卓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以及前民主黨主席楊森被捕。據了解,黎智英涉嫌去年參加8.31的非法集會,以及前年6月刑事恐嚇傳媒記者。事後,反對派一如所料大呼小叫,指責這是「政治檢控」、「政治打遏」云云。現在只要是反對派有人被捕,都例必指責是「政治檢控」,彷彿拘捕反對派就一定涉及政治、一定是「政治檢控」,這是對「政治檢控」一詞的嚴重扭曲。
所謂「政治檢控」(Political Prosecution),是指司法部門基於政治目的檢控參與政治活動或提出政治言論的人士。當中前提是有關檢控,出發點是政治而不是法律,罪名都是「莫須有」,才足以構成「政治檢控」。根據香港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檢控人員的檢控決定須遵從兩個準則:一,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等。這些說明,除非對黎智英等人的檢控,是完全從政治出發,而且檢控沒有理據,當事人沒有犯法而被羅織罪名,才構成「政治檢控」的指控,這樣黎智英等人真的是無辜嗎?
去年8月31日,黎智英在港島區參加所謂「十萬人大遊行」,這是一次未經申請的非法遊行,參與者都涉嫌非法集結,而黎智英也明知這是一次非法集會,將會觸犯法例,他事前對傳媒放言指不怕警方的搜捕,同場還有李卓人及楊森。這樣他們參與一場非法集會,理所當然觸犯了法例,入罪機會亦很大(判刑輕重則視乎法官判決),既然罪名、罪證俱在,律政司作出檢控請問有何問題?
至於2017年6月,黎智英在一次集會中恐嚇、辱罵了正在正常採訪的傳媒記者,更是有報道、有片段,證據確鑿,如果這樣恐嚇記者都不追究,香港還是法治社會嗎?
這兩宗案件都符合了律政司《檢控守則》要求:一是有機會定罪;二是檢控符合公眾利益,向社會發出明確信號,市民不應參與非法集結,不能恐嚇記者。在這些條件都符合下,律政司很難不作檢控,如果律政司因為被告人的身份而不作檢控,這才是政治凌駕法律,這種「政治不檢控」才是真正破壞香港法治。
拘捕黎智英主要是依法辦事,而不是「政治檢控」。因為有關檢控不是基於政治目的,反對派不能因為被告是政治人物、是政治搞手,就將所有罪行都指為「政治檢控」。舉個不存在的例子,如果有政治人物,在家大搞大麻吸毒派對;僱用黑社會發動暴力衝擊;收取外國黑金煽風點火;姦淫擄掠,無所不為,難道檢控部門就因為其政治身份而不能拘捕檢控,否則就是「政治檢控」?這樣究竟誰才是政治凌駕法律?或者,反對派的法律觀就如《動物農莊》所言:「所有的動物都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而黎智英就是這樣的動物。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