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卓人楊森被捕 涉非法集結等罪 5月5日提堂

2020-02-29
来源:香港商報

  昨早,黎智英因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刑事恐嚇在何文田寓所被警方拘捕。 網絡圖片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參加去年8.31非法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昨早先後被警方拘捕。黎智英還涉嫌2017年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3人昨日下午獲准保釋,案件將於5月5日在東區法院提堂。對於反對派將拘捕行動形容是政治打壓,港島總區刑事署理高級警司黃東光中午講述案情時多次強調,警方是在完成調查後作出拘捕,沒有「政治考慮」。

  3人獲保釋 5月東區法院應訊

  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隊人員,昨日清晨7時許,分乘4輛私家車到何文田嘉道理道黎智英大宅外,探員上前向保安員表示,要與黎見面,又按動門鐘,但黎未有應門,鐵閘內外籍保安員馬上致電屋內,經數番通傳後,黎智英才赤腳走到近閘口,保安員始讓數名探員進入鐵閘內。黎被要求到警署協助調查,他說正在做運動,撥打多次電話,相信是約律師。約10多分鐘後,黎智英被探員帶往九龍城警署扣留。

  在警方記者發布會後不久,黎智英獲准以5000元保釋,接近下午1時由律師陪同步出九龍城警署。他被記者追問下,一臉憔悴回應「無嘢講」,其後登上私家車匆匆離開。

  至於李卓人和楊森,早上分別在美孚和港島西區寓所被捕,帶到長沙灣警署及西環警署扣查,二人同涉8.31非法集結。直至下午約1時許,李卓人和楊森各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毋須返回警署報到,直接於5月5日到東區法院應訊。

  警指完成調查後拘捕

  黃東光中午講述案情時表示,警方經過調查後,拘捕3名年齡介乎63至72歲男子,他們涉嫌參與1宗在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至中環區非法集結案件,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案件交由港島總區重案組第3隊跟進。另外,該名72歲被捕男子,涉嫌在2017年6月4日,與港島東1宗刑事恐嚇案有關,違反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3人均已被落案,須於本年5月5日到東區法院應訊。黃東光強調,警方在完成調查後作出拘捕行動,並不涉及政治考慮。

  翻查資料,去年8月31日,民陣原定舉行8.31集會和遊行,警方拒絕2項活動的申請。其後有人在網上號召,於當日中午發起所謂的「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由灣仔修頓球場步行至聖約翰教堂,並在修頓球場唱聖詩及叫口號。有關遊行並未獲得警方批准,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當時均在現場。

  黎涉刑事恐嚇最高囚5年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干犯刑事恐嚇,一般可以2個級別的處理方式,若律政司認為若干人士所涉及的罪行較輕,會以簡易程序處理,違法者最高可被判入獄2年或罰款2000元。若案情嚴重者,例如曾多次向相關人士作出恐嚇的行為,檢控人員可以公訴程序處理,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此外,非法集結罪與刑事恐嚇處理方式相若,惟任何人以公訴程序定罪則會監禁5年;或以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

  【政界發聲】香港無人有特權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多位政界人士回應黎智英、李卓人等人被捕時表示,拘捕行動是依法進行的,任何人違法都應該被起訴。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社交網站發文稱:「香港是法治之區,不管後台多硬,不管在外國有什麼保護傘,犯刑法或民法(包括誹謗法)的人都要受制裁。我們要主動,要有擔當,政治勢力不能凌駕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拘捕行動是依法進行的,任何人違法,經過調查後,若證據充分,警方都應該要起訴,「沒有人是特別的,沒有人有特權」。他希望,檢控工作能夠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盡快進行,「拖這麼久,容易引起誤會和疑問,違法警方也不處理,難以讓公眾引以為戒」。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副主席陳勇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傳媒大亨都要接受法律制裁,警方是依法辦事。他提到,黎智英當其他傳媒和鏡頭面前公然恐嚇記者,是嚴重違反其往日標榜的新聞自由,惟司法部門遲遲未作出檢控,昨日的拘捕行動屬於「遲來的正義」。他希望,市民大眾清楚知道,黎智英唆擺青年人做政治炮灰,「全世界都知佢有罪」,但一直逍遙法外,期望法庭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審訊案件。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警方是依法辦事,相信法庭會公正處理。根據法例,非法集結罪,經公訴程序定罪的話,可判處監禁5年,經簡易程序定罪的話,可處以罰款5000元和入獄3年。至於刑事恐嚇罪,經公訴程序處理的話,可判監禁5年,經簡易程序處理的話,可以判罰款2000元和入獄2年。

  【業界觀點】違法必究彰顯法治精神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多位法律界人士就黎智英、李卓人等人被捕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有特權,任何人違法警方就應拘捕及檢控,並認為針對黎智英的兩個控罪證據確鑿。

  指黎所犯兩案證據確鑿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黎智英所犯的兩個案件都是在眾目睽睽下進行,犯案時都有電視及報紙報道,且有大量證人在場,不是單單由警員給口供,因此可說是證據確鑿,沒有爭論餘地。她又指,事隔3年警方才採取行動,因為不知道律政司的考慮,所以亦難言是否太遲;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律政司是在有充足證據下,才會採取行動,不存在對黎智英不公平的說法,更沒有所謂政治打壓。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也認為,針對黎智英的兩個控罪證據確鑿。對於恐嚇記者的控罪,黎智英當日在場對記者有行動和手勢,至於詳細講話內容還要警方調查,但表面證供已經成立;至於非法集結控罪,在警方不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黎智英繼續在遊行隊伍中走得很前,此外還有拉旗、拉橫幅等行為。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黎智英其中所犯的刑事恐嚇案,有片、有人證、有受害人等,可說表面證據齊全,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可判2至3年監禁,但警方一直沒有行動,相信最大可能是要搜集涉及其他案件的證據。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談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香港法律。法律之下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區分,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行使個人權利,違法者必須承受法律制裁。她說,有關黎智英等人被捕事件,公眾都期望法治精神能夠得以彰顯。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相信,警方在證據調查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釋放出積極正面的信息。他指,拘捕及落案起訴有關人士體現出「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市民撐警嚴正執法

  昨日下午2時許,30多名市民在灣仔警總門口,支持警隊嚴正執法止暴制亂。他們舉着「支持警察有效執法」橫幅,「黎智英叛國亂港」、「李卓人亂港頭目」等標語,高呼口號聲援香港警察,支持拘捕黎智英。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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