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克爾·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一直是國內體育界和法律界共同關注的焦點。根據最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案件作出判決,撤銷了此前一審二審的判決以及商標評審裁定。這條新聞迅速被解讀為“美國喬丹歷時八年終于逆轉取勝”,令不少體育迷奔走相告。

這次新鮮出爐的判決,到底是否意味着邁克爾·喬丹的徹底勝利?又會給喬丹體育带來什麼樣的後果?在進行具體解讀之前,首先需要聲明一點,那就是對于喬丹體育這種“傍名人”的行為,我們有理由在道德上進行譴責。但是具體到法律問題尤其是復雜的知識產權領域,很多時候還是需要用專業知識而非個人好惡來進行分析。因此以下的相關文字,都暫時撇開道德層面的評判,僅從法律本身來進行探討。

首先確認一點,那就是最新判決對于邁克爾·喬丹來說是一次勝利,可遠遠談不上全勝。很多人可能都知道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對簿公堂的事情,但大家未必了解的是,其實雙方之前已經先後進行了幾十場訴訟。之所以會呈現出多線作戰的復雜局面,是因為大多數案件的性質屬于商標爭議,而商標國際分類共包括45類,其中商品34類,服務項目11類。在喬丹體育那里,非但在主營的“服裝鞋帽”類目上注冊了“喬丹”、“QIAODAN”等多個商標,同時還在其他很多類目上也進行了相應注冊,手中握有幾百個注冊商標。而邁克爾·喬丹在起訴時,則同時針對很多類目下的不同爭議商標提起相互獨立的訴訟,所以會導致訴訟案件數量的增加。
在過去幾年里,我們時不時看到諸如“喬丹案迎來終審判決”之類的標題。其實,那往往是在針對某一個爭議商標的判決,算是局部性的勝敗結果。只不過在這些案件中獲勝的一方,往往會對該判決結果大肆渲染,給外界造成似乎已經徹底分出勝負的錯覺。就整體而言,在幾十起案件中,喬丹體育贏得了其中的大部分訴訟,邁克爾·喬丹只是在相對次要的局部戰場扳回過幾城。

至于本案所涉及的,是喬丹體育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襪;皮带(服飾用);舞衣;婚紗;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
對于一家運動品牌來說,第25類顯然屬于比較重要的主戰場。當然,從理論上來說,本次判決並沒有直接撤銷爭議商標,而是在判決內容的第四項要求“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但從實踐情況來看,這個要求幾乎必然會導致撤銷第6020578號商標的結果。
那麼,第6020578號商標被撤銷,會對喬丹體育造成毀滅性打擊嗎?答案也許會令很多人感到失望,這依然只是一次不那麼重要的局部性勝利。

值得注意的是,喬丹體育當初申請第6020578號商標的時間是2007年。實際上,喬丹體育的前身早在1991年就申請了最早的一批商標,後來在2000年將公司名稱也改為“喬丹體育”。至于他們直到2007年才申請的商標,其實屬于防禦性注冊。簡單一點來說,就是依靠山寨起家的喬丹體育,也怕自身商標打出名氣之後又遭到其他人的山寨模仿,所以出于防禦的考慮,主動注冊了幾個看上去與其現用商標比較類似的商標圖案。現在即便這個防禦性注冊的商標被撤銷,也不會動搖喬丹體育的根本。
根據喬丹體育當初在計划上市時提交的文件顯示,該公司在主營業務上使用的4個最主要商標的注冊號,分別是3148047、3148049、3148050及3028870。只要喬丹體育仍然握有這些商標權,就仍然在法律上處于有利地位。
那麼,同樣是在商標中出現了“喬丹”的字樣,為什麼不同案件在最高院那里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呢?這與《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其中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邁克爾·喬丹之所以在很多案件中敗訴,關鍵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認定他提起維權的時間距離相關商標注冊已經超過了5年,所以哪怕其維權理由成立,仍然在法律上失去了勝訴權。
至于決定本次判決結果的關鍵,其實依然是注冊時間。上面提到,第6020578號商標的申請時間是2007年,而邁克爾·喬丹從2012年開始大規模提起訴訟,恰好沒有超過5年的時限。至于那些更早申請同時也對喬丹體育更為重要的商標,則可能由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而在客觀上形成對喬丹體育更有利的結果。

看到現在,或許會有不少人感到失望——原本以為最高院的判決終于能夠還邁克爾·喬丹一個公道,沒想到最終還是只能對喬丹體育形成無關痛癢的處罰。但實際上,無論對于邁克爾·喬丹還是喬丹體育來說,真正的戰場從來都不只是在法庭。
比如,盡管邁克爾·喬丹在法庭上敗多勝少,但通過一次又一次的輿論報道,他在社會公眾那里獲得了更多的支持,同時也讓更多人意識到喬丹體育的山寨屬性。而對喬丹體育來說,哪怕他們贏得了多場訴訟,但公司原本打算在2011年申請上市的計划卻因此被長期擱置,錯過了像李寧、安踏等競爭對手那樣借助資本市場實現飛躍發展的機遇。
在未來的歲月里,或許我們仍然會經常看到“喬丹訴喬丹”的最新報道。對于判決結果本身,其實沒必要過于興奮或者激動。
我們能夠確認的事實是,在歷史上,的確會有一些人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鑽空子,甚至可能因此取得階段性的成功。但從長遠來看,知識產權保護會在中國變得更加嚴格和規范,即便是那些僥幸逃脫法律制裁的企業或個人,終究還是會為昔日的原罪付出各種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