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說】全國人大代表崔瑜:適時修改《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

2020-05-24
来源:香港商報網

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邓建乐报道: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提出了两份议案。一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人民银行法》,希望能够明确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法律依据和落实手段;二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商业银行法》,希望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逐渐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

  为央行化解系统性风险明确法律依据和落实手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深刻认识到系统性风险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领域,也应成为金融稳定的主要目标。近年来,中国央行不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但一些新要求、新职责和新定位未在《人民银行法》中体现。

  崔瑜表示,现行《人民银行法》虽然明确了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与各国强化央行职能的趋势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她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明确央行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的职责定位、职责内容,并赋予相应的履职权力。具体为在第4章业务和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金融安全指导、协调的工作职责,建立集中统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金融安全管理机制;二是明确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所需的监管职权。比如,有权从金融主体获取相关的数据、材料;有权对金融主体执行相关监管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处罚;三是明确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手段,比如建立完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制度,系统性风险的处置制度,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压力测试等。

  此外,她还建议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宏观审慎管理内容;进一步加强金融统筹管理,包括统筹开展金融市场监管和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依然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但在实际经营中,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农村金融机构进城情况较为普遍,商业银行区域经营属性有所弱化,而且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体量已经超过或接近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情况,崔瑜建议《商业银行法》必须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和互联网信贷业务,并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开展各类投资管理服务,大家早已屡见不鲜,但这些业务和对外投资在法律上尚未有所明确。崔瑜表示,《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并适度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

  小微企业贷款难是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一大难题。崔瑜认为国内对于银行从业者已经做到了「尽职」但还产生了风险的贷款仍要追责,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动力。她建议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此外,崔瑜还关注到绝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公布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与法律规定不符,她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她也表示,现在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对商业银行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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