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 資料圖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撰文解釋全國人大引入香港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她表明,國家安全從來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又批盲目詆毀與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絕不理性。
國家安全不是特區自治範圍
鄭若驊昨於網誌指出,國家安全從來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亦不單是香港的事務,國家安全影響全國14億人民,顯然是屬於中央的事權,制定港區國安法律制度,屬於《基本法》第18條訂明的「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她表示,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62條,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香港特區的成立及《基本法》,都是人大據憲法設立,「香港國安法」亦是據憲法所訂明,人大可規定、決定特區內實行的制度,及監督憲法實施。
對於有人質疑人大常委會是否可為香港特區就國家安全進行立法,鄭若驊批評這些質疑完全是毫無根據;當國家領土完整面臨威脅、分裂或顛覆,同時又欠缺法例妥善防範、制止及懲處,中央自然會關注。她強調,國家安全從來不是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而盲目詆毀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亦絕不理性,在國家層面進行工作完全是合情合理。
鄭若驊又說,今次全國性法律所針對的四個範疇,分別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外國和境外勢力的干預,任何國家對這些行為都會視之為核心國家安全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