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家來漢瑞:全民投票搞分裂屬違憲

2020-06-16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香港商報網訊】昨日,全國港澳研究會在深圳舉辦「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國際研討會。會上,德國專家來漢瑞談到了一下幾點:聯邦國家原則是《基本法》中關於國家結構的憲法性規定;只有聯邦和州政府互相體諒,緊密合作,聯邦國家才能發揮作用;聯邦國家憲法原則的基本內容是各州享有最低限度的自治權;必須保證聯邦國家內部的同一性;德國聯邦各州無權脫離聯邦。

  聯邦各州沒有退出權,即不得自行離棄《基本法》的適用範圍,不得宣佈獨立或加入其他國家。聯邦憲法法律在2017年的一項決定中明確否定了各個州的這種分離權。因此,在某個聯邦州就退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進行全民投票是違憲的。德國是以德國人民的憲法權利為基礎的民族國家。因此,單一各州不是「基本法的主人」,也不能自主決定是否退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此外,聯邦憲法法院也將試圖分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行為視為違憲。

  現在我想用一個小案例來說明。德國《基本法》和德國法律體系,特別是刑法,規定了哪些機制和手段,以遏制分裂聯邦國家的企圖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前面已經指出,《基本法》沒有規定這種分裂權利,而聯邦憲法案例也明確否決了這種權利。想像下這種虛構的情況:在巴伐利亞州,有人倡議「脫離」聯邦政府,宣佈自己獨立為一個「主權國家」,不久將就此進行全民投票。如果贊成分離的人數達到一定的多數,巴伐利亞州政府將向州議會提交一份法律草案進行表決,規定召開制憲會議,正式宣佈獨立並脫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以上是這個虛構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德國的憲法機構,包括聯邦政府、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聯邦總統和聯邦憲法法院,就必須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手段來阻止巴伐利亞的分裂,維護憲法秩序,保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完整。《基本法》通過其第91條的國內緊急狀態和第37條的聯邦強制措施提供了兩個有效的手段,以應對威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完整存在的行為。

  我先說說國內緊急狀態。《基本法》第91條第2款與我們的個案研究特別相關。如果遭遇危機的聯邦州本身不願意或沒有能力與危險作鬥爭,聯邦政府有權命令該州的警察和其他州的警察部隊服從其指示,並有權部署聯邦邊防衛隊。《基本法》第87a條第4款對第91條第2款作了補充。該條款涉及武裝部隊的部署。為了應對威脅聯邦或某一州的生存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行為,在符合《基本法》第91條第2款的條件以及警察部隊和聯邦邊防衛隊不足以應對的情況下,聯邦政府還可以部署武裝部隊,支持警察和聯邦邊防衛隊保護平民目標,打擊有組織的軍事武裝叛亂分子。但如果聯邦議會或聯邦參議院要求,則須停止投入武裝部隊。

  我現在談談第二項措施,即所謂的聯邦強制。《基本法》第37條對聯邦強制作了規定,其措辭如下:如果一個州不履行《基本法》或任何其他聯邦法律規定的聯邦義務,聯邦政府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可採取必要措施,以聯邦強制的方式迫使該州履行其義務。根據第2款,聯邦政府或其代表有權向所有州及其當局發出執行聯邦強制措施的指示。因此,在上述情形中,聯邦政府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由於這裡涉及到的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授權條件,聯邦政府申請授權時必須考慮適宜性原則。但是在極端情況下,比如某聯邦州的憲制機關直接參與了分裂活動,聯邦政府可以以防止分裂為目的,以聯邦強制原則為依據,發出指令來遏制分裂活動。

  最後,刑法也具有保障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完整及其憲法秩序的功能。相關的刑事犯罪可在《刑法》特別部分第一節第81段及其後各段中找到。

  就上述案例,我想特別說明以下三項刑事犯罪構成。

  § 《刑法》第81(叛國罪)

  任何人以武力或武力威脅進行以下活動:1. 損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或2. 改變基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的憲法秩序;應判處無期徒刑或不少於10年的監禁。

  § 《刑法》第90a(1)(詆毀國家及其標誌)

  任何人在公開場合、在集會上或通過傳播著作:1. 侮辱或惡意貶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聯邦州)或其憲法秩序,或2.詆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其聯邦州的象徵、旗幟、徽章或歌曲;可處以三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 《刑法》第90b(1)(詆毀憲法機關)

  任何人在集會上或通過傳播文章,以危害國家聲譽的方式公開詆毀聯邦或州的立法機構、政府或憲法法院或其成員,以此蓄意從事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存在或違反憲法原則,應處以三個月至五年的監禁。

  因此,《基本法》和《刑法》為保護憲法的完整性和保障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措施。可以說,《基本法》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有自衛能力的憲法」。

  我想說一個結尾問題,即聯邦國家原則的運轉效果如何?特別是在危機時期,在德國——就像世界上幾乎所有其他聯邦國家一樣——人們會討論憲法問題,即討論某些問題是否可以通過將立法和執法權集中到聯邦一級或者使各州團結一致得到更好的解決。最近,鑒於新冠病毒的全球流行,人們又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討論,背景是聯邦層面發佈了預防和控制人類傳染病的法律(《感染防護法》),該法將執法責任交給了400多個地方衛生當局,人們會問,賦予羅伯特-科赫研究所作為聯邦層面的上級主管部門的中央執法權,以確保執法行為的統一和高效,是不是有意義?類似的討論涉及到幾乎所有時政問題。在學校體系中,人們爭論是否應該舉辦統一的高中畢業考試,讓學生在全德國範圍內進行比較;在高等教育領域,有人呼籲聯邦政府建立自己的聯邦大學,以提高德國大學的國際競爭力;在反恐領域,有人呼籲建立集中的安全架構。這樣的例子清單可以一直列下去。最終,所有這些問題都可以在現有的聯邦體系內以巧妙的方式解決。

  因此,表面上看是聯邦國家原則的危機問題,而實質上它們涉及的是我們的政治制度及其中的公務人員的政治設計、意願和創新力問題。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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