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中華:中央對港管轄不是做樣子

2020-06-16
来源:香港商報網

  

  鄧中華強調,中央應當對香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實行管轄。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伍敬斌報道: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在深圳表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中央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應當與特區的相應機構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將成港繁榮穩定「護身符」

  「這部法律符合『一國兩制』的初心,具有法律權威,既解決當務之急,又保證長治久安。」鄧中華就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制定的涉港國安法談到,「一國兩制」首先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是「一國兩制」的初心和本源。他表示,這部法律不容挑戰,是香港特區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該法相抵觸;這部法律立足當下,對預防、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等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定;這部法律着眼長遠,是繼續完善與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紮實舉措,必將成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護身符」。

  中央對港管轄須有實際抓手

  「這部法律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鄧中華表示,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當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必須要有實際抓手,產生有效震懾,不能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都需要擁有必要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需要賦予相關機構和人員必要的執法權力,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同時,立法還應明確執法過程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

  國家立法實踐又一次創新

  「這部法律凸顯『一國』特色,兼顧『兩制』差異,是我國立法實踐的又一次創新。」鄧中華表示,這部法律起草面對的問題十分複雜。一方面,這部法律既要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行和刑罰作出規定,具有實體法的性質;又要對中央在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和香港特區的相應機構設置作出規定,具有組織法特色;還要對相關機構的辦案程序作出規定,體現了程序法的特點。另一方面,這部法律既要與內地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又要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也要兼顧香港社會的認受性。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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