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港表示,由特區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既可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
張勇昨通過《明報》發表其在前日有關座談會上的發言稿。就行政長官指定專門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問題,他談了3點看法。
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
首先,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政府負責,其中包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
其次,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表決通過,再由總統任命。
保障法官履職司法公正
第三,由於歷史原因,不少香港法院法官實際上持有兩個或多個國家護照或旅行證件。一段時間以來,香港和內地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禁止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從世界各國情況看,還沒有哪一個國家允許外國人擔任法官審理危害本國國家安全案件的實踐。但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司法規則辦理。這樣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