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指司法獨立與管轄權無必然聯繫 維護國安屬中央事權

2020-06-25
来源:香港商報

  張勇表示,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的。

  【香港商報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近日在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香港國安法意見座談會上表示,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中央政府必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地方的國家安全都萬無一失。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轄權,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況。

  昨日,中央有關部門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香港國安法意見座談會繼續在中聯辦舉行。

  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在港舉辦了12場座談會,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見。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出席會議。

  香港法院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有限制

  張勇昨日通過《明報》發表在座談會上的發言稿。他提到,這幾天,很多人關注中央在特定情形下直接管轄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問題,有人贊成支持,也有人說這會損害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所以想從四方面談談這個問題。

  第一,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任何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也都是有限制的,更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有沒有限制呢?香港基本法第19條第2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第3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香港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有限制的,1997年前如此,1997年後依然如此,但是,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

  最大限度體現「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

  第二,中央政府對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負有最終的、根本的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不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中央政府必須確保在任何情況下、在任何地方的國家安全都萬無一失。這是《憲法》賦予中央政府的職責。香港國安法草案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由香港特區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據本法和香港當地法律及程序處理。這已經是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和對兩種法律體系的尊重,也體現了香港特區在香港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對極端情況中央有必要保留最後管轄權

  第三,必須承認,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時,香港更是力所不及。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力、有能力管的。實際上,在一些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的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護。當今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交給地方政府,這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因此,中央保留着維護國家安全案件必要的、最後的管轄權,可以防止出現因香港特區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職責而導致國家安全受損甚至失控等嚴重後果。進一步講,在香港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政府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反之,如果香港特區各個政權機關沒有擔負起或者擔負不起這個責任,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

  第四,中央保留在特定情形下的管轄權,也是為了避免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最極端情況。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香港特區內發生香港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屆時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任何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直接實施。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最極端情況,中央政府也有必要保留最後的管轄權。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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