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作者:周八駿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草案」)充分體現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承擔根本責任。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體現中央事權和責任
為體現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和根本責任,「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中央在香港派駐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由中央任命。
為體現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憲制責任,「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中央事權與特區責任不是平行的,而是中央領導特區,體現在「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擁有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維持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
另一方面,特區依然享有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體現在「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絕大多數關於國家安全的案件,由特區相關機構執法和審理。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所適用的法律包括特區本地法律。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法官由行政長官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法官以及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制屬於國家治理體制一部分而言,「港區國安法草案」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規定,體現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與特區享有高度自治相融合。具體安排是——中央派駐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參與特區政府關於國家安全的決策;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香港社會各界對「港區國安法草案」普遍表示理解和支持。「拒中抗共」政治勢力表示反對,則毫不奇怪。他們攻擊「港區國安法草案」的一個主要論點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被他們視為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
其實,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不是主權國家司法獨立。涉及外交和國防的案件,超越特區高度自治範疇,特區難以處理。跨香港與內地的重大案件,亦非特區所能處理。中央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