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近日,人社部聯合多部門發布公告,在互聯網營銷师職業下正式增設「直播銷售員」工種,廣大電商主播、带貨網紅們從此「轉正」。然而諸多利好消息難以掩蓋行業「粗放式」發展的現實。一些明星、網紅直播带貨「翻車」引發輿論熱議,貨不對板、假冒偽劣等引發的消費糾紛頻頻曝光。規範行業標准等為直播營銷「刹車降速」的諸多舉措逐步提上日程。
直播带貨「套路」頻現
年中促銷期間,各大電商平台再創銷售新紀錄,直播带貨成為各家搶先攻佔的新領地。然而,直播带貨熱度持續飆升的同時,許多問題隨之暴露。
中消協日前發布的「6·18」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今年「6·18」期間共收集有關直播带貨類的負面信息多達11萬餘條,其中消費者投訴的「槽點」主要集中在產品貨不對板、誇大宣傳功效、兜售「三無」產品、售後服務難以保障等。
面對直播带貨的諸多套路,不少商家淪為「受害者」。據業內人士介紹,部分主播為了獲取新品牌方的合作,不斷通過刷單和流量造假欺騙商家並以此獲利。為了賺取佣金,更有甚者利用商家預支的坑位費進行刷單,完成合同規定的銷售任務後便分批退貨,或以二手交易等方式低價分銷變現,將實際損失轉嫁商家承擔。
不久前,某運動服飾品牌與某知名带貨主播達成合作,卻在首場直播中「翻車」。據該品牌負責人介紹,工廠依據主播運營方提供的「百萬級」銷售數據提前大量備貨,而最終整場直播實際銷售額卻僅有9萬元,商家嚴重虧損。
「身邊踩坑案例比較多,我們也不敢盲目試水。」廣東某企業電商負責人唐先生說,現在直播带貨合作費用飛漲,訂單收益卻難以得到保障。「带貨變‘带禍’,小企業很難吃得消。」百聯諮詢創始人莊帅表示,目前行業各方都過於追求利益最大化,規範、監管等重要環節卻被直接忽略,種種亂象便是這種粗放式發展带來的直接後果。
規範標准接連出台
7月1日,由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下稱《規範》)正式實施。這是國內目前出台的第一部關於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專項規範,將對「直播带貨」起到規範引領作用。
《規範》中詳細規定了商家、主播、平台等各方在直播带貨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規範》將此前爭議最大的主播方定義為「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與用戶直接互動交流的人員」,並對主播提出多項要求,涵蓋了直播營銷中的言行、提供商品的質量保證、不得進行私下交易等。
針對直播電商誇大宣傳、貨不對板、產品刷單等投訴較多的問題,《規範》也提出多項措施,要求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應當保證信息真實、合法,不得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所有發布的商品、服務內容與商品、服務鏈接應當保持一致,且實時有效。
此外,主播向商家、網絡直播營銷平台等提供的營銷數據也必須真實,不得採取任何形式進行流量等數據造假。《規定》還對直播電商平台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平台方的監管責任,督促入駐商家進行資質信息公示,規範商家和主播交易行為,強化內部交易秩序監督。
除了已實施的《規範》之外,中國商業聯合會牽頭制訂的《視頻直播購物運營和服務基本規範》和《網絡購物誠信服務體系評價指南》等各項標准、規範也將密集出台,形成規範體系。相關舉措將對行業術語和定義、「带貨」產品質量、網絡主播行為等提出具體要求,為行業設門檻、划底線、樹標准、立規範。
逐步告別「粗放生長」
針對直播带貨亂象的一系列標准、規範接連出台,但要讓整個行業進入規範化發展階段,進行有效監管、確保條款逐一落實就成為關鍵。
有專家指出,《規範》雖從商家、主播、直播平台等多方角度作出規定,但其本質仍是一份自律文件,並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中央財經大學文化與傳媒學院院長劉雙舟對此解釋稱,《規範》雖不具強制性,但也可通過一定措施來保障自律的有效實施,並視情況對涉嫌違法的直播電商進行提示勸誡、督促整改、公開批評。
相對於《規範》本身,劉雙舟認為執法部門如何相互協作,運用《廣告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有效執法更為關鍵。他建議,執法部門應結合《規範》熟練掌握和運用各項法律法規,開展更有針對性的執法,並及時公布典型案例,從而更有效地治理直播带貨亂象。
在法律措施外,相關部門還應開設專項違法舉報及維權平台、直播带貨黑名單等多維度的監管措施,將不規範、虛假的直播带貨行為納入社會誠信考核體系,並對相關主體採取經濟處罰、禁止准入等規範化體系,促使行業融入整體規範化監管之中。
目前,國家網信辦等8部門已啟動為期半年的網絡直播行業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其中包括對網絡直播带貨管理規則的探索實施。業內人士指出,隨着一系列標准的執行,未來直播带貨將更加有規可循、有據可依,但要使「粗放生長」的直播带貨行業完全規範化發展,無疑還需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