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9月3日援引人民法院报消息,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乐某等11名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倂罚,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另2名首要分子张某和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其餘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五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起,被告人乐某以名下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张某、王某等10名组织成员,从事以小额贷、平台贷和民间借贷为主要对象的欠款催收业务,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该集团以公司化方式运营,成员分工明确,通过与委托方签订贷款委托清收协议,有组织地对债务人採取喷油漆、堵锁眼、断水断电等「软暴力」催收手段,恐吓被害人及其亲属,迫使其支付欠款,後从委托方处牟取高额佣金,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後认为,本案中,全案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乐某、张某、王某係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恶势力犯罪集团,应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按其各自所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