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峰學院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曹熙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今日一審宣判,曹熙獲刑10年6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學院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024萬餘元。
與此同時,2006年至2014年,曹熙利用擔任巴林右旗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共財物155萬元。2010年,曹熙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規為企業簽批撥付補助資金,給國家造成800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其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曹熙如實供述貪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酌情從寬處罰;曹熙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且涉案贓物已經全部予以追繳,給國家造成800萬元的損失亦已退繳,可從輕處罰。
最終,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曹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倂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扣押的涉案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贓款31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巴林右旗巴林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退繳涉案款80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