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立會搶文件案 申上訴終院被拒

2020-09-14 21:33
来源:橙新聞

  據橙新聞報道,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因而令長毛脫罪。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庭訴將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長毛」在律政司上訴得直後,逾期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長毛一方提出的論據毫無合理爭辯,故駁回其申請。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代表「長毛」的吳靄儀大律師聲稱因疏忽大意而逾期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更何況吳靄儀只是把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推翻的論點重覆一遍,不見得該些論點有合理爭辯,沒有指出上訴庭的裁決有何差錯,故駁回其申請。

  額外保障立會內部紀律處分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潘官認為當中「任何人」並非豁免立法會議員,故裁定藐視立法會罪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

  上訴庭認為,立法會有權處罰違反《條例》中藐視罪的立法會議員,同時亦可以在律政司司長批准下,控告該名議員,由法庭作出處罰,又指有關條例是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以額外保障立法會內部紀律處分權,若只適用於公眾,條文應該會列明清楚。

[责任编辑: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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