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4日,一名59歲家庭主婦在港島銅鑼灣及灣仔的非法游行中,連同其他「示威者」將垃圾搬出軒尼詩道行車線,她昨日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16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4日,緩刑12個月。
庭上播放案發現場的片段顯示,被告先後將數袋垃圾搬出馬路,其後向鏡頭方向離去。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向裁判官蘇惠德求情指「喺北角警署坐咗48小時,我已經有悔意喇,我唔會再做」,表示犯案是因為一時激動。
裁判官判刑時指,「你有權表達意見,但係要合法」,堵路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同市民,車輛駛過會有危險。遂判被告監禁6日,因認罪扣減三份一刑期,最後判囚4日,緩刑12個月。
59歲被告張惠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她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481號外東行行車線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或留下板、交通圓筒、數袋垃圾及其他物品,可能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