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於今年3月及7月擺街站時,喊叫辱警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他今(17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遭法官潘敏琦拒絕。
被告譚得志(48歲),報稱電台主持。就擺街站一案,他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
控罪指,譚得志在今年3月15日、7月4日、7月8日、7月9日及7月19日,於不同地點包括旺角西洋菜街與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觀塘地鐵站、藍田啟田商場及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立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的文字,或慫使他人不守法。
他亦被控於本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邨商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就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譚得志被控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合共3罪。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不知名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他另被控於本年1月19日在銅鑼灣祟光百貨外用咪高峰及帶領人群,用粗口大罵警員。
兩案同樣押後至11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此外,譚得志於今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街頭舉办「健康講座」,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發表煽動文字。
据了解,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等共13罪,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其中9罪拒絕其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