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17日宣布,開展《國旗及國徽條例》修訂工作。
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昨日正式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修正草案,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特區政府表示,國旗法及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區實施。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17日表示,原國旗法、國徽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按照國旗法、國徽法的精神升掛國旗,懸掛國徽。此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問題加以明確,便於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
針對外界關注為何新法中沒有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童衛東介紹稱,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考慮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因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童衛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