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首犯案控辯申改訟費命令被拒 法官維持原判

2020-10-19 11:53
来源:香港商報網

 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23歲男侍應唐英傑涉嫌在今年7月1日,駕駛插着「光時」旗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撞傷3名警員,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被拒,法庭下令唐英傑需支付雙方訟費,惟控辯雙方均希望更改訟費命令。案件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律政司申請唐應以彌償基準來支付訟費,唐一方則申請撤銷訟費。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雙方申請,即訟費繼續需由唐所支付,惟並非以彌償基準來計算,判詞將擇日頒布。

 律政司一方指,在唐英傑申請人身保護令時已向唐指,該申請濫用程序及沒有勝算,但唐沒有撤回申請才讓申請繼續,浪費時間。唐一方則指,此為首宗有關國安法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其判決有助公眾及法律界得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已包括香港國安法的保釋申請考量,清晰詮釋本被認為模糊的條例,應會是法庭日後判案作參考的案例,故不應下令唐支付訟費。

 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早前在判詞中指明,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真正解釋並非無條文去讓被告申請保釋,而是在有關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中,法官需按正常程序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1)(B)條去進行風險評估,以考慮有否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犯罪,只是同時考慮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才去決定會否批出保釋。

[责任编辑: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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