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提醒僱主應在颱風及暴雨警告過後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僱主亦應在颱風或暴雨警告取消後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彈性處理僱員復工或在家工作的安排(如適用)。這有助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並確保僱員安全及機構運作順暢。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在颱風或暴雨警告取消後,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僱主應體諒僱員的情況而作出彈性的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由於颱風和暴雨均屬無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對於因惡劣天氣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僱員,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他們的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僱主應了解事件的成因,仔細考慮個別僱員的情況,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八號颱風警告、黑色暴雨警告或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公布生效期間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即屬違法。(記者 葉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