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串謀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被判囚

2020-11-12 18:21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因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3星期,同時被法庭下令向受害人賠償共2.85萬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的健身中心有職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健身服務,海關在經過調查後,發現該健身中心的職員以進行問卷調查為由,誘使受害人簽署購買私人健身教練合約。其後,涉案兩名健身中心董事兼營業員向受害人施壓,迫使受害人提供銀行戶口資料和餘額,並即時以現金及戶口轉賬形式繳付有關合約的費用。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中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記者 唐信恒) 

[責任編輯:刁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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