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修例風波期間,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聚集並喊口號,有男居民不滿示威者於淩晨時發出的聲浪太大,要求對方安靜,結果與示威者因此發生爭執,遭人「私了」,被推倒和拳打腳踢5至10分鐘。期間有人用雨傘打男事主,兩名被告則分別徒手及腳踢其多次。示威者在警員扺達現場前散去,兩被告則在案發地點附近被捕。
兩名參與「私了」該男子的示威者早前承認暴動和有意圖而傷人2罪。法官今(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事主只是投訴樓下聲浪而被襲,實屬無辜,而參與的示威者更是失去理智和人性,最終判2名被告監禁3年8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為黃鑫才(29歲,女,無業)及陳明貴(59歲,的士司機)。控罪指,兩人於去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他人參與暴動,和非法及惡意傷害男事主(案發時33歲)。
法官判刑時強調,市民享有集會自由,但指該自由非絕對。若當中有人使用暴力,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指,相關行為不為文明社會接納,又指參加者已失控,失去理智和人性。
法官又指,案發時期社會常常發生暴力事件,若有人參與其中,會鼓勵在場其他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