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明確將文物和文化遺產領域作為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的重點予以部署推進。其中的甘肅省敦煌市檢察院(以下簡稱敦煌市院)督促保護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訴訟案,凸顯出文物保護亟需形成合力。
炸山採石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遏制
1996年起,敦煌市三危山下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敦煌市敦盛石業開發有限公司等4家石料廠違反文物保護禁止性規定,在作業過程中炸山採石,亂挖亂堆,破壞山體形貌,生產作業產生的粉塵對莫高窟的生態環境、景觀形象和文物安全造成危害隱患,同時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身體健康也造成極大困擾。
2016年以來,甘肅省酒泉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敦煌市應急管理局對4家石料廠多次採取行政罰款、督促整改等措施,但違法行為始終未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11月,酒泉市人民檢察院將群眾舉報的該案線索交敦煌市院辦理。敦煌市院查明,涉案4家石料廠均設在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範圍之內,石料廠在長期生產作業過程中對莫高窟及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嚴重違反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建議發出 直指「多頭監管」
由於該案涉及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部門多且存在職能交叉,敦煌市院於2020年1月15日採取公開宣告的方式分別向負有直接監管責任的敦煌市文體廣電和旅遊局、敦煌市自然資源局、敦煌市應急管理局、酒泉市生態環境局敦煌分局等4家行政單位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各單位依據職責對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石料廠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儘快消除文物和環境安全風險隱患。
2020年3月13日,4家行政單位對檢察建議進行了書面回復,由敦煌市自然資源局牽頭制定《敦煌市三危山下石料廠關閉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確定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對石料廠全面停工停產,12月31日之前完成拆除搬遷和地形地貌及周邊環境恢復治理。
8月底,4家石料廠已全部停工停產,如期完成了第一階段的整改任務。截至2020年11月,酒泉市自然資源局已委託第三方對石料廠剩餘礦產資源量進行核實,重新劃定了礦權範圍,正在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目前,1家石料廠的設施已搬遷完畢,3家石料廠已聯繫好搬遷地點,後續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需增強合力
「檢察機關可以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訴前磋商、圓桌會議、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機關釐清職能,全面履職,解決『九龍治水』難題。」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表示,檢察機關還可以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對破壞、損毀文物的當事人或者單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類型來看,包括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傳統建築、傳統村落等;從線索來源看,有群眾舉報、代表交辦、文物部門或其他機關、組織移送、刑事檢察案件發現、專項排查發現等;從監督方式來看,既有行政公益訴訟,也有民事公益訴訟;從監督的具體情形看,包括法人違法施工破壞文物、文物被違法改建或佔用、文物被盜掘受損、產權人擅自修繕或無力修繕致文物受損等;從被監督對象來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破壞文物的單位或個人等。
「下一步,最高檢將與相關立法、執法機關加強溝通協作,不斷增強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合力。」胡衛列表示。